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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负责人详解: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

  • 发布时间:2015-04-02 11:5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雪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 (记者 张雪)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意见》对于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意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规定?《意见》明确了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常务副司长汪安南。

  参与范围和方式有哪些规定?

  “水利是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且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盈利能力弱,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程度较低,目前不足水利总投资的20%。”汪安南介绍,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政策措施,但这些政策文件原则性表述较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使社会资本有明确的收益预期,所以社会资本进入水利领域的意愿总体不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意见》。

  汪安南介绍,为了增加吸引力,《意见》对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范围和方式上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一是拓宽了社会资本进入的领域。《意见》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但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

  其二是合理确定了项目参与方式。水利是公共基础设施,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对公益性较强、没有直接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投资能获哪些优惠和扶持?

  水利具有公益性和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盈利能力弱等特点,单纯依靠自身收益难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汪安南介绍,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重点从政府投资引导、财政补贴、价格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优惠和扶持措施。

  具体来说,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意见》提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为更好带动民间资本、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等参与水利建设,《意见》提出鼓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直接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针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意见》提出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但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汪安南表示。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针对目前水利工程供水等价格水平偏低,不能补偿供水成本费用,更难以体现资源稀缺性和市场供求关系等问题,《意见》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汪安南说。

   投资主体行为如何规范?

  社会资本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可能产生与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公益性目标的背离,对水利公共服务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对此,汪安南解释,为了规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行为,《意见》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

  “对于政府来说,必须加强服务与监管,以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平和效率,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汪安南说。《意见》重点从加强信息公开、加快项目审核审批、落实应急预案和完善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以退出机制为例,《意见》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严格清产核资、落实项目资产处理和建设与运行后续方案的情况下,允许社会资本退出,妥善做好项目移交接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

  汪安南透露,下一步将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将选择一批项目作为国家层面联系的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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