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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电力设施 人人都有义务

  • 发布时间:2015-04-02 07:29:49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解读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性法规——

  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电力地方法规零突破,对保障四川电力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施行半年来,全省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情况有哪些变化?立法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3月26日,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夏江 胡朝辉 李欣忆图片由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提供

  出台背景

  盗窃破坏和外力破坏日趋严重

  2010-2014年期间,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生电力设施案(事)件81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6万元。从案(事)件构成分析看,盗窃破坏320起(占39%),外力破坏事件491起(占61%)。盗窃案件的对象主要是塔材、拉线、低压台变,而外力破坏的主要类型是大型机械破坏、施工作业破坏、交通破坏,以碰线、撞杆等形式直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损失重、威胁大。

  面对盗窃破坏和外力破坏日趋严重的态势,出台地方性法规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势在必行。早在2008年前,《条例》就已进入我省立法调研计划;2013年,列入立法制定计划,启动立法制定程序。《条例》立法过程中,共计举行66场各种调研会、研讨会,相关人员赴12省市调研,进入12个基层单位定点调研。获得了许多一手资料,听取了广泛的意见和建议。2014年5月29日,《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通过;同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起到了遏制发案、有效处置和震慑警示作用。”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条例》实施后的2014年12月13日,达州供电公司巡线人员发现达川区杨柳工业园区内某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野蛮开挖平场作业,擅自移动杆塔拉线,致使10kV堰南线16号杆横担受力不均,严重扭曲变形,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经达川区公安分局缜密侦查,认定该破坏行为属典型故意损坏电力设施设备案件,对现场施工负责人邓某涉嫌故意破坏电力设备依法刑事拘留。

  截至目前,《条例》实施半年来,电力设施保护案(事)件同比下降50%,直接经济损失减少19%。

  立法特色

  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私权主体利益平衡

  作为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性法规,《条例》的立法有哪些特色呢?据介绍,《条例》以上位法规定为基础,针对四川电力发展情况和地域特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提炼为法律规范,是《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两个政府规章的全面提升,分总则、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56条。

  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的特色在于不是行政管理法规,而是借鉴了经济法的理念,兼顾了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其他私权主体利益的平衡。具体来说,《条例》体现了六个结合:法律和电力技术的结合;公权和私权的结合;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国家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的结合;既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主创新的结合;外省立法经验借鉴和本省法制前后统一的结合。

  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开展理论研究,形成了三个理论成果:四川省电力立法问题与对策研究、电网技术发展立法需求研究、电网企业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研究。为了普及电力术语,还专门制定了一部《电力立法专用名词辞典》。

  《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条例亮点

  填补各电压等级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空白

  《条例》还有诸多亮点。针对特高压、风力发电等项目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填补了各电压等级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的空白。《条例》结合特高压和风力发电的时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定中,新增了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明确了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条例》新增了风力发电保护区的规定,明确了风力发电保护区为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侧水平延伸5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针对四川灾害频发、电网结构复杂特点,《条例》特设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门章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应急预案;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

  针对外力破坏日趋严重的态势,《条例》明确要求“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和社会综合治理范围”,起到了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的作用。

  此外,针对窃电行为,《条例》明确了八类窃电行为:一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二是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三是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四是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五是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六是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七是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软件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在处罚上,以前的规定是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责任,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条例》新增两类窃电行为,一是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二是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而且处罚力度更大,严惩窃电行为,将起到威慑作用。”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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