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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

  • 发布时间:2015-04-02 05:45:4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郭文鹃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据上交所相关人士介绍,此次修订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发挥评价工作在推进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中的作用,引导上市公司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据了解,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即增加评价内容、改进评价方法和取消董秘年度考核。

  据介绍,原评价办法在评价内容上未能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任务和要求,也未涵盖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主动配合落实快速反应、分行业监管等各项监管转型工作的要求。相关评价工作侧重信息披露合规性,对信息披露有效性关注度不够,不足以引导上市公司积极主动地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本次修订将推进监管转型和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要求落实到评价工作中,并相应增加了评价内容。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将评价内容与当前监管转型和信息披露工作相结合,能够充分体现分行业监管、分类监管以及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各项具体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真正提高信息披露水平。本次修订细化了监管转型工作的各项要求,新增了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指标。

  上交所有关人士介绍,原评价办法坚持客观定量原则,主要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按照既定的扣分标准扣除该公司的评价计分。但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仅针对违规行为,即未满足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对于如何体现在此标准以上各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差异,修订前的评价办法则未予以充分考虑。

  本次修订改变了以前以扣分为主的评价机制,将其调整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加减分制度,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的差异。

  另外,依照原评价办法,上交所除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外,还须对上市公司董秘开展年度考核。从评价和考核工作性质看,信息披露评价和董秘考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二者的评价(考核)内容、标准和期间等高度重叠。

  本次修订中,上交所对目前两项工作进行了评估。鉴于其评价内容存在交叉重复,考虑予以优化调整。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评价,拟取消上市公司董秘考核,将关于董秘工作开展情况及履职情况相关考核要求收入《评价办法》中。

  市场人士表示,此次修订体现了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全面推动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意识,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据了解,征求意见结束后,上交所将吸收市场各方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预计于4月中旬左右对外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评价办法》。上交所将于2015年5月开展上市公司201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将评价结果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并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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