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税收宣传月 “开门”就送新惠政
- 发布时间:2015-04-01 06:29:16 来源:沈阳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吴宏 包晗 通讯员王悦)今年4月是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3月31日,沈阳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在铁西区国税局联合举办了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为主题的税企代表座谈会,向企业代表详细讲解了国家最新出台的扶持助推小微企业的优惠税政,并以此启动今年全市税收宣传月活动。
座谈会上,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分别讲解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代表对新税政深表欢迎。与会的沈阳市千力和工程机械公司负责人说,国家新惠税政刚发布,市税务部门同志在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为企业热情讲解并抓紧落实,让我们搞好企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的信心更加坚定了。
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惠政利好多,关键在落实。全市国税、地税系统将认真快速落实好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税政,增强创业者信心,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详解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好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优惠新政进一步宣传讲解,以利更快速落实,让广大小微企业早日享受到新税政的实惠。本报今天先刊发市国税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近日还将刊发市地税局对小型困难企业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的讲解,敬请关注。
编前话
一、政策背景
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不断增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015年3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分别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优化管理方式上明确了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解读部分
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2.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是什么?
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本次新政策调整,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二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由按月度平均值改为按季度平均值来确定,简化了计算方法;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3.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4. 2015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
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今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还没有结束,怎么判定企业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为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三条规定,对于查账征税和定率征税企业,需要判断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5年4月份预缴第1季度所得税时,由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依据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进行判断。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6.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7.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采取措施
为了不折不扣地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力促进大众创业,进一步带动社会就业。市国税局自我加压,主动靠前服务,努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一是高度重视,务必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此项工作作为总局“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重点内容。市国税局第一时间召开了10部门联席参加的局领导专题会议,建立了各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并制定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方案》。
二是加大宣传,确保每一户纳税人“应享尽知”。根据小微企业户数多、变化大、构成复杂的实际情况,全局利用门户网站、12366热线电话、定制短信、微博和微信群等平台,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
三是优化流程,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只要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如实填写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完成备案登记,无需再报纸制备案材料,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四是强化服务,确保政策落地生效。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于网上申报自动识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提示其享受,定期通过征管系统及省局综合数据平台,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各基层局认真核实2014年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户数,逐月核查2015年新办小微企业的户数,设置专岗专人,重点监控申报进度与享受政策的准确性。
五是严格考核,为政策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市国税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全系统绩效管理,确保每一户小微企业都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同时建立纳税人反映诉求平台,对政策落实不力的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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