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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时间:2015-03-26 08: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曾金华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日报北京3月25日讯 (记者 曾金华)财政部日前发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执行等作出规定。《办法》明确,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

  《办法》的规范对象为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办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办法》还确定,专项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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