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如何打假的
- 发布时间:2015-03-25 09:31:36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周代就有了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唐朝知肉有毒不焚毁要受罚
“隋时,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这段文字载于《酒肆》,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酒,便一起趣说酒里掺水的事。那么,当古人遇到假货时,又是如何打假的呢?
周代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战
周代是中国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战的王朝。那时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采摘、捕捞为主的初级农产品,而且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也存在因采摘的食品不成熟而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所以,周代对“农产品成熟度”十分关注。
《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唐朝打假更加规范
到了唐朝,重拳打击更加规范。唐代法律根据有毒食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法。《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中可以看到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脯肉有毒,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变质食品,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加以处罚。
当时,唐代市场上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政府迅速制定了规定: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此外,唐朝还颁布过《关市令》,规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8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等,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宋朝高度重视发展行业协会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外,还比唐朝更胜一筹,推出了一项值得当下借鉴的新举措——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品、药品”,而且对食品、药品掺假、以次充好承担责任。北宋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业协会的朝代。食品、药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业协会把关,行业协会会长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出了问题,会长还要承担后果。
(据中国文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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