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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遭重罚 网上你也不能想说啥就说啥

  • 发布时间:2015-03-25 07:36:13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2014年全省工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共计检查网站、网店3324家,责令删除违法信息35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01份,查处案件80件,收缴罚没款237.75万元。

  食品安全——网上发现网下处理

  【案例】2014年5月,工商执法人员在某网站上检查发现一家经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黑芝麻系列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注。随即对该公司经营地点的超市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立案调查,没收了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网购尤其是购买食品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交易记录和证据,包括交易商品编号、商品图片、交易时间等,一旦有需要可依法进行维权。如果产生纠纷,在与卖家、交易平台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拨打经营者所在地的12315。

  误导消费——利用自有网站宣传

  【案例】某医院在其官网和印刷的宣传彩页上,对该院肿瘤生物治疗中心进行宣传,但是肿瘤生物中心尚在建设中还未正式成立。在官网和宣传彩页上,杜撰了生物疗法治疗肿瘤的案例,严重误导患者。工商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消费警示】运用自建网站宣传医院治疗疾病越来越多,其中不凡有一些医院在宣传中蓄意夸大宣传,误导患者。消费者选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要贪图便宜而忽略医疗服务质量。二是看清相关网站是否有联系方式,是否公示ICP备案号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三是事先与网站约定服务双方的责任及权利等事宜,并保留相关记录,便于事后作为维权依据。

  对外宣传——冒用他人公司被罚

  【案例】某门窗加工厂的经营者在2014年5月委托第三方为自己工厂建设网站,宣传工厂的产品。经营者在网站上冒用了未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某铝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展宣传活动,工商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冒用他人公司名义或冒用未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名义开展宣传活动,销售产品,往往会给网络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提醒网络消费者在进行此类的消费过程中,要仔细核对网络信息。交易之前,要认真阅读交易规则和商品说明,仔细查看交易记录和卖家评价,并向卖家了解商品的售后服务如何。

  网络宣传——消费者难辨真伪

  【案例】2015年2月,某地工商局在对网络市场搜索检查时发现,某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创办的网站上为该区26家项目楼盘发布房地产广告,其中有部分楼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创办的某网站成立于2013年6月,在开展经营活动期间先后在网站为26家项目楼盘发布了房地产广告,11处项目楼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消费警示】网络市场具有虚拟特性,其宣传信息存在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为消费者识别真伪带来较大困难,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浏览网站宣传信息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多方求证,尤其在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消费中,要坚持实地看现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蒙蔽消费者——涂改营业执照

  【案例】2014年9月,工商网监执法人员在对某风机有限公司网站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由伍拾万元改为伍佰万元,对外进行宣传,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工商部门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伪造涂改过的营业执照往往会误导网络消费者对企业的真实情况的了解,使消费者高估企业实力,影响对企业的判断,目前吉林省工商局在对全省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及宣传性网站进行备案亮标活动,凡是经工商机关审核备案的企业网站上都加挂工商网监的红盾标识,直接与工商部门的登记系统联网,能够真实的体现企业的真实情况,请消费者在浏览网站时对此加以注意。

  为提高知名度——编造经营主体

  【案例】2013年年底,某职业培训学校在其网站上发布宣传,教育集团下设机构中的网络科技公司对外承接大、中型网站开发及维护等,经查明,该教育集团和网络科技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同时也未取得其他任何合法手续,是当事人故意编造出来的虚假经营主体。

  【消费警示】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知名度、承接更多的业务、赚取更大的利润。消费者在接受这样的宣传时一定要注意多方确认,利用可以查询到的官方网站核实实情也可以在拟消费之前实地查看商家所宣称的是否是事实,避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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