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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回应“高速公路亏损被夸大”的质疑

  • 发布时间:2015-03-25 05:5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齐慧  责任编辑:罗伯特

  问:收费公路贷款期限与收费期限不匹配。收费公路的亏损被夸大?

  答:不存在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的规定,贷款期限与偿清债务概念不同,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与企业是否举债无必然关系

  2014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媒体和公众对此十分关注。针对近期部分媒体的质疑,日前,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公路统计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的行业统计。按照《统计法》,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最终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发布。

  《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与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基本一致。审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债务余额为1.94万亿元;《统计公报》则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政府还贷公路债务余额为1.97万亿元,其中300亿元为下半年新增债务。

  针对有些媒体称收费公路贷款期限都在15年内,与收费期限不匹配,因此收费公路的亏损是被夸大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首先,不存在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以上,如重庆市丰都至忠县、铜梁至永川、酉阳至沿河等3个高速公路项目,贷款合同期限均为30年。

  其次,贷款期限与偿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收费公路债务是多渠道分期、分批、滚动举借的,其中既有长期项目贷款,也有短期流动贷款,还有有偿集资款,是多笔债务的组合。因此,收费公路项目中某一笔15年的贷款到期,并不意味着项目所有债务已偿清。

  最后,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与企业是否举债无必然关系。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是为了偿还政府债务不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是按照企业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至于投资的来源是自有资金、股市融资、企业债券还是银行贷款,并不影响收费期限的确定。

  “今后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将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坚持下去。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评估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发布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和细化定期公开的具体内容。”该负责人表示。(经济日报记者 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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