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缺位不利信息经济发展
- 发布时间:2015-03-25 01:31:29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IT江湖
类似微信平台提供的延迟话音、信息图片传输是否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当手机qq等应用已经实现了实时语音通话功能时,应当如何定义其性质?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各类新的问题和挑战正接踵而至。而目前电信行业仅有一部《电信条例》,以监管传统通信业为主要内容,无论是从效力等级和完善程度上都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电信法》缺位已经对整个信息经济的健康发展形成了羁绊。
当前,通信业正面临着大变革,我国应尽快出台《电信法》,从科学监管、制度建设、公平竞争等层面进行规范和明确,更好地解决新问题,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我国的电信服务提供者原本只有三家基础运营商,现在已有两万多家增值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业务与基础电信业务之间的边界正在消失,互联网与广电网融合也在催生新的视听服务。电信运营商的彩短信等基础业务正被微信、iMessage等移动即时消息应用取代,电视节目服务不再是传统广电企业的固有领地,传统的广电网络也具有了上网功能,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机顶盒等终端看电视。
新的互联网环境下融合业务的出现,对我国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就电信业来讲,目前我国电信行业实施的是分类的电信业务许可制度,通过对各种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市场准入模式,进行事前监管。但随着网络融合的深入,很多业务变得难以界定,或超出原有的目录范围,从而出现“真空地带”。如果不及时定位和规范这些新业务,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很可能会阻碍技术和业务的创新,听之任之则可能恶化市场竞争环境。
电信行业的特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时代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些力有不逮,需要在《电信法》中做出特殊规定。以小区宽带为例,宽带最后一公里垄断的问题还没得到有效解决。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将本应列入建设综合造价范围的用户驻地网建设让与电信运营商承担;有些电信运营商为了抢占小区驻地网的接入权,与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用户驻地网独家接入方面的协议,排除其他电信运营商接入的权利。
由于《电信法》的缺位,而《电信条例》的层级和效力低,在解决通信业与其他行业的冲突时,已经影响了电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阻碍了电信业的健康发展——三网融合缺乏统筹指导,电信企业通路权缺乏保障,垃圾短信/电话治理缺乏法律依据。
鉴于2009年的《电信法》(修改稿)已比较成熟,在该修改稿的基础上,郑杰建议《电信法》明确以下内容:一是要建立面向三网融合的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应颁发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接入等牌照;取得视听许可的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电信网、互联网提供电视服务。二是将我国的电信业务准入分三类:审批、登记和备案,减少许可的范围,减轻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难度。三是建立便利于电信建设的法律制度,应明确设立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路权。四是建立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最后一公里的接入问题,解决电信业中特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建立治理垃圾短信、垃圾电话的法律制度。(作者系中国移动浙江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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