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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网络版权

  • 发布时间:2015-03-24 01:31:01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将新闻进行到底

  文·本报记者 操秀英

  “痞子蔡”“安妮宝贝”“南派三叔”……这些当红网络写手为人熟知的是网名而不是实名。但为了更好保护网络文字版权,这一情况或将发生变化。3月15日,今日头条等八家互联网平台共同发布了《保护原创版权声明》,旨在抵制抄袭盗版,保护内容消费者权益。为了更好保护网络文字版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久前也印发了《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文学发表作品的作者实行实名注册等问题作出了指导。此举被认为是有关部门推进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一大举措。有专家认为,实名制是保障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版权是文字、音乐等产品价值的集中体现。互联网及相关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哪些新挑战?中国又将如何应对这些挑战?近日,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5中国版权服务年会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闻缘起——

  互联网特性让版权保护成为难题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为6.49亿人,比2013年增加了3117万人;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57亿人,比2013年增加了5672万人;互联网的普及率为47.9%,比2013年底提升2.1%,网站总数超过3350万个。浩如烟海的文化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分享,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但蓬勃发展的互联网行业给版权保护制度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从各大视频网站的版权之争,到网络文学的日益壮大,再到网络歌手原创音乐的传播,相关利益方已经认识到版权是一种重要资源。但与此同时,互联网虚拟、开放的特性,让版权保护成为难题。数字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让信息、作品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容易,由此带来低成本盗版作品对正版作品的冲击。同时,产权归属的问题更加复杂,版权内容、形式变化多样,交易方越来越多,作品涉及的权利主体更加复杂,网络版权归属缺乏。

  ——核心关注——

  立法速度慢于互联网的技术发展

  事实上,为了应对互联网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变化,相关部门已经在积极部署。立法方面,2001年,出于版权保护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方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民事权利。由此为互联网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这次的修订并不彻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保护方式,《著作权法》指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直到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才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这是互联网版权保护的一个标志性法规。2013年,互联网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国务院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对互联网侵权行为作出了刑事方面的规定。

  但是,有人指出,由于立法速度慢于互联网的技术发展,我国互联网领域经常会处在一种类似于“法律真空”的状态。目前,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要求法律作出新的规定,形成新的法律约束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认为,直接侵权行为已经比较好处理,“现在问题比较多的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传播盗版作品,比如通过搜索链接、视频分享、APP、网盘等方式传播内容,很多网络服务商只提供技术服务,不直接提供内容,这种情况下技术服务商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在段玉萍看来,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上述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现在很多传播方式的侵权行为不是单纯的一种法律能认定的。比如现在使用较为广泛的网盘,有一些网盘服务商提供存储空间,同时也提供链接服务,甚至有些网盘直接提供内容,这种传播方式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侵权认定的哪种情况?”她说,网络技术发展很快,技术模式也非常复杂,现在要考虑怎样将技术的服务方式和法律规定相对应,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非常难的问题。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表示了类似的担忧。他说,此前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PC端的互联网,这些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移动互联网,还是针对移动互联网的特点另行研究?他也强调,应重点研究和关注云计算、云存储等新技术给版权规则带来的改变。

  与此同时,各类网络盗版技术可谓日新月异。“目前,各类网络盗版技术丰富多样,特别在云计算、P2P、网络聚合、文字转码、网络电视(包括IPTV)、快速建站等新型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的情况下,原始版权方以及正版网站更加难以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在两会期间表示。

  与之相对应的是,各互联网企业都组建专门团队来进行网络版权的维权工作,导致维权成本高。

  ——专家建言——

  构建对接平台实现诉讼与执法有效对接

  在版权保护方面,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的双重保护,这是我国版权保护的一大特色。在行政保护方面,段玉萍说,接下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将加大分类管理,如重点对APP进行规范管理。

  在法律层面,马化腾建议,加快《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以降低权利人企业维权成本;在执法层面,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编剧高满堂也表示,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政策环境,尽快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早日完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网络盗版的治理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权利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所以,要建立以多元治理为核心的联动协调机制”。高满堂提出,构建网络版权维权的司法、行政对接平台,实现诉讼维权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对接。同时,各互联网行业企业也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加大对正版内容和原创内容的采购力度,还要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努力实现正版运营模式的良好运行。

  马化腾则认为,除了立法,还应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健康生态,针对不同的商业模式和网络平台,开发相应的版权管理系统和版权自助投诉平台,让创作者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应对网络盗版问题,从而形成互联网企业与权利人在版权维权方面的良性互动。

  在他看来,政府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支持扶持等方式,积极引导原创内容产业的做大做强,真正实现文化产业与互联网行业的齐头并进。同时,政府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版权、使用正版的风气和氛围,为文化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关新闻

  八大互联网平台共同发布《保护原创版权声明》

  3月15日,今日头条等八家互联网平台共同发布了《保护原创版权声明》,旨在抵制抄袭盗版,保护内容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在2月1日新华社连发三文批微信平台抄袭后,众多原创者及原创平台积极响应,微信平台随后也推出“原创声明”等“零容忍”举措打击抄袭,然而随着盗版技术升级、抄袭手段更加隐蔽,蔓延在互联网的抄袭盗版之风并未得到有效遏止。

  该联署行动由新媒体排行榜组织发起,联署者包括百度百家、凤凰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搜狐新闻客户端、网易新闻客户端、微博、一点资讯等八家知名互联网平台,各方希冀通过共同约束,呼吁保护此前一直被忽视的内容消费者权益。

  声明联署各方一致认为,在国际消费者协会所维护的消费者八项权益中,便有“消费者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因此涉及市场环境维护的相关部门和平台机构都有义务和责任推动和维护平台的健康发展。各方将以声明为基础,进一步共同作为扭转抄袭者“收益高风险低”的局面,改善赖以为生的用户的权益,在推动社会诚信进步的同时,也期待着立法及执法保障的跟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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