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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建立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

  • 发布时间:2015-03-24 00:32:4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从3月23日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该局于日前印发实施《自治区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自治区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将具有主观故意、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纳入“质量失信名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列出了纳入“质量失信名单”管理12种情形:如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产品,情节严重吊销行政许可证照的,或移送司法机关的;未取证擅自生产列入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盗用、冒用或者倒卖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检验(检定)证书(报告)、生产许可标志、认证标志、新疆政府质量奖、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近3年产品质量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中存在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的;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等规定义务的等等。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生效后,各级质监部门将其纳入“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失信名单”的信息采集到“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永久保存,实现全国质检系统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推进联动监管,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生产地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日期和处罚单位等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如果在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为无限期。

  对进入质量失信黑名单的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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