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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就债券相关上市规则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15-03-21 07:29:3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周五,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三个配套规则(详见9、10版)。深交所明确,将简化上市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提高上市效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同时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深交所表示,本次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主要是根据证监会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总体部署,为配合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对相关配套规则进行了梳理而完成。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而言,主要修订内容在于,建立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及差异化交易制度,简化上市审核程序,提高上市效率。

  同时,深交所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一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局限于发行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均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增加信息披露联络人制度;二是完善信息披露程序、原则及方式等,增加暂缓、豁免及自愿披露规定;三是规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要求,明确重大事项公告和跟踪评级报告的披露情形、时间等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此外,加强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专设章节建立一般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三重权益保护机制,明确发行人和征信机构的偿债保障义务,强化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及披露要求,细化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程序及决议约束力;优化债券停复牌规定,增加发行人申请和本所视情况停复牌等内容,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秩序;扩大监管主体范围,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征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全部纳入监管范畴;完善本所自律监管措施以及建立诚信档案等相关规定。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而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形成系统的私募债券业务规则体系,限制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债券市场;规范转让程序及转让机制,提高转让效率;强化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合格投资者范围,强化会员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程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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