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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宅基地建房儿子为争地阻挠

  • 发布时间:2015-03-20 06:32:22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家住山东莒县农村的王老太与丈夫共生育三子一女,夫妻二人于1960年在本村盖民房一处,县政府依法为该处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姓名登记为王老太的丈夫。丈夫去世后,该房屋由王老太一人居住。因年久失修,王老太决定进行翻建。在翻建过程中,王老太雇人把地槽挖好,然而长子刘某某却以该房子的宅基地是他的为由前去阻挠,驱散施工人员,还将挖好的地槽填平。该纠纷经当地亲友和村委干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王老太不得不将亲生儿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禁止儿子干涉母亲建房,并判令儿子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儿子刘某某则主张他此前曾与母亲达成过协议,母亲答应将宅基地给他,母亲还在协议书上按了手印。刘某某当庭提供一份协议如下:“今有王某某的老房子地赠给刘某某,王某某搬到刘某某的老房子住。我王某某同意了。”该协议的右下方有“王某某”字样,其上还有红色手印一枚。然而,王老太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太从未到长子刘某某的老房子居住过,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目前也仍为王老太所持有。

  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王老太夫妇依法拥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丈夫去世后,王老太依法取得涉案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其对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完全支配性和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处分该物权。因年久失修,王老太有权对该房屋进行翻建,长子刘某某阻挠建房并将地槽填平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刘某某辩称曾经与母亲达成协议,母亲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他。然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187条还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即使王老太曾经同意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赠与长子刘某某,但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王老太仍有权撤销赠与。现王老太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宅基地给刘某某,因此刘某某的辩解显然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此案经多方调解无效,法院最终依法判令刘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不得再行干扰、阻挠王老太翻建房屋,并赔偿母亲经济损失1000元。

  为教育子女,法官最后在判决书中饱含深情地写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为人子女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子女不但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居有其所。王老太含辛茹苦地养育了三子一女,母亲养育之恩没齿难忘。现王老太已达70多岁高龄,年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刘某某作为亲生子女,应当对母亲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籍,使老人安享晚年。虽然母子曾因家务琐事产生过矛盾,但作为亲生母子,今后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包涵,重温母子亲情,和谐共处,重建美好家庭。”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张兴奎焦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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