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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农田建房舍村小组长获刑罚

  • 发布时间:2015-03-20 06:32:22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村民小组组长未经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租赁给他人用于房舍建设。3月1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以来,内乡县桃溪镇某村民小组组长孙某在没有经过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本组11.74亩土地租赁给其弟弟孙某某用于建设猪场,租赁期限20年,土地租赁费为每亩年租金450元。经内乡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均为基本农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冀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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