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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法律“打架” 环评法究竟该怎么改

  • 发布时间:2015-03-19 07:59: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林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颁布施行了11年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一次面临这么强烈的修改呼声。

  不久前,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提出,要启动环评法的修改工作,希望环评法的修改能够列入人大的工作计划。在3月2日举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新闻通气会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也表示:“环保部正在研究对环评制度的改革和对环评法的修改。”

  在许多地区雾霾严重的情况下,环评法该怎么修改?如何用好“环评”这个“环保部最大的权力”?

  腐败侵蚀环评

  2003年9月1日环评法施行开始,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前置性审批条件,环评便一直被视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阀门”。国家环保局(环保部前身)首任局长曲格平更是直言:“环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是环评,因为项目环评这一关过不了,后面什么手续都办不了。”

  但是,这个环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正在被内部的腐败侵蚀。

  今年2月,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指出该部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环评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情况,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等。

  对于中央巡视组反馈的环评腐败现象,在3月7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陈吉宁表示,要坚决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的环评违法行为,要把违法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把情节恶劣的企业移交司法。彻底解决环评“红顶中介”问题,决不允许“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

  但是,环保系统内存在的问题并不只是腐败,还有现行体制本身的问题。

  冯永峰是环保项目“自然大学”的联合发起人。他认为,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内存在的很多问题是由现行的环保体制造成的。例如,由于环评法规定没有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可以在后面补办,这就导致企业或项目可以先上马后补办,“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环评边上马’的项目很多”。

  另外,旧有的体制又造成环评资源被垄断在环保部门,有环评能力和环评资质的机构都来源于环保体系内。“这就导致‘红顶中介’和环评资质挂靠情况非常突出。”冯永峰说。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在现有的环保体制下,由于环评机构不独立,缺乏公信力,环评工作很难开展。他进一步解释说:“一方面环评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基本都隶属于各地环保局,跟环保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另一方面,由于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委托方,导致环评工作的埋单人事实上是企业或项目业主。”因此,大多数环评项目基本都会顺利通过也就不足为奇了。这大大损害了环评机构和由他们发布的环评报告的公信力。

  对此,陈吉宁公开表示,环保部所属事业单位中的8个环评机构,将在2015年率先全部从环保部脱离,其他地方的环评机构分批分期也要全部脱离,逾期不脱离的,一律取消环评资质。

  陈吉宁还表示,要让环评阳光化,压缩环评审批权的空间,强化两项宏观控制。“不能把一个不该建的项目放在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保护源地,要强化行业的污染源总量控制。同时,我们要下放审批权,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环评法与新环保法“打架”

  环保法律体系的基础,在经过修改以后,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环评法却并没有跟上环保法修改的步伐。这导致两部法律在某些问题上“打架”。

  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合伙人吴青今年两会提出的议案关注的就是环评法与新环保法的冲突,以及环评法的修改。

  吴青在议案中提出,由于新环保法增设了“政策环评”制度,扩大了环评范围,而环评法对环评范围的规定仅局限于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方面,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二者在环评范围问题上产生了明显冲突。

  此外,环评法与新环保法在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上也打起了架。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满足“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且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这)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吴青在议案中写到。

  吴青还表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信息是否全文披露,是两部法律的另一个冲突点。新环保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外,应当全文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环评报告前应举行听证会等,对审批机关是否应公开环评报告全文并无规定。因此,环评法在环评报告公开方面缺乏与环保法对接的条文。

  吴青认为,在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环保主管部门更加注重事后监管,轻事前审批,除重特大项目环评前置外,均改为并联办理。另外,环保部也正在把环保审批权下放到下级环保部门。面临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趋势,环评制度和环评法也亟需调整、修改,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环评法该怎么修改

  环评法的修改和调整已成共识,但是,环评法究竟应该怎么改?

  曹明德认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评工作,而不是由主管他们的环保部门来批准报告和审批环评。“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众,而不是各级环保部门。”曹明德说。

  他还建议,对所有的规划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为规划环评会直接影响到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此外,应该建立起对环评机构和环评从业人员的追责惩罚机制,对违法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负责人,应该追求他们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吴青在议案中提出,为避免“先建后报”、“先建后批”等行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紧跟新环保法的趋势,修改为施工、建设、投产必须符合已申报的环评文件。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冯永峰呼吁,环评法的修改应该“保持‘环评前置’不动摇”,不能以简政放权的名义带动各地淡化“环评前置”的地位。他表示,若把环评前置取消,变成并联审批、同步审批,“会削弱环评跟项目博弈的能力”。

  吴青则认为,环评法的修改应该全面变更为以事后监管为核心、以环评后监督为重点的体系。例如在总则部分,应强调环评后监管体系的建立等。

  虽然主张各有不同,但他们都认同在环评工作和环评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吴青引述新环保法的规定,指出公众应该参与整个环评的过程。“从环评报告开始编制起就应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审批环评报告的机关应当全文公布环评报告内容。”她认为,环评法应全面修改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文,充分扩大公众对环评程序的参与范围、监督范围,以及环评报告的公开范围,以符合现行环保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

  曹明德则认为,全文披露环评报告只是第一步,还应该在环评过程中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尊重他们的意见。“不能让政府决定建设项目后只是简单地告诉民众,否则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冯永峰说,“公众的参与不够,会给未来埋下很多隐患,背后的社会风险和代价是非常大的。”他认为,公众参与是环评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环评法的修改应该首先考虑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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