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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有融出资金余额 不得超净资本2倍

  • 发布时间:2015-03-18 03:34:23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董禹含)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于昨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管理上,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此外,标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的风险: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近期涨幅较高;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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