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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实施赔偿先付制

  • 发布时间:2015-03-16 16:32:00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日报讯 (记者张茜、通讯员彭为红)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1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提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意见》明确,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省工商局表示,我省正在对该制度进行落地探索。对拒不履行首问责任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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