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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认定标准急需明确

  • 发布时间:2015-03-16 02:31:11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一周谈

  3月11日,风神股份发布公告,称2015年3月6日公司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2011、2012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同时表示,公司在立案调查期间已主动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之前披露的“公司若被证监会认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的风险已消除。不过,有舆论怀疑,公司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就可逃脱退市命运?

  证监局查明风神股份信披问题,主要是2011年、2012年两个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1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759万元。2012年年度报告中,三包退赔、返利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由此虚减利润 2212万元;同时公司通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虚增主营业务成本,虚增利润2002万元。

  为此证监局对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不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局并没有认定公司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按《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只有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才会强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因此,风神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其之前提到的退市风险已经消除,笔者认为是有根据的。

  从直观上来看,风神股份涉及虚假记载的情节似乎没有南纺股份等公司那么严重,且同时涉及虚增和虚减利润,总的利润误差似乎并不太大,但正如证监局所指出的,“风神股份2012年同时存在虚减利润和虚增利润,这是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单独认定,分别计算金额,而不应合并计算”。

  事实上,公司在不同科目下虚增利润或虚减利润,即使总的利润没有什么变化,但投资者接收到的诸多信息都是虚假信息,仍然会影响其对未来业绩的判断,从而做出错误投资决策。

  既然如此,为何风神股份没有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这其实涉及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目前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还缺乏认定标准,不同的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自然会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媒体认为风神股份或构成重大违法,这个判断也难言就是错误的。

  是否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仅涉及是否退市,由此更关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若被认定,公司先被暂停上市,然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终止上市。当然,在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前,公司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也就是说,若被认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就可能逼迫有关主体主动赔偿有关投资者的损失、以维持上市地位;但若只是其他一般性的信披违法行为,有关侵权主体或许就会不大在乎,受损投资者即使付诸诉讼,其利益是否能够得到补偿,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总之,只有尽快出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认定标准,才有利于人们形成共同认识,也有利于防止执法部门拥有太大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公正。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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