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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消费者只能打客场官司 因先天处于劣势

  • 发布时间:2015-03-13 17:57:1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二中院建议作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跟携程出了纠纷,只能到上海长宁区法院去打官司;跟淘宝卖家起了矛盾,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去起诉……这些网购中的格式合同,已经让网购消费者在消费维权中处于先天劣势:客场打官司,哪怕只是时间和路费成本,已不是人人都能承担的。二中院上午发布消息说,去年已审理了两起此类管辖权异议案件,这种新的案件类型需要让网购者多加注意。

  去年多个基层法院都受理了消费者因网络购物与电商发生纠纷之后,消费者前来起诉的案子。但是电商公司往往根据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中院发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意电商公司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这类服务协议对一般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如果不同意,消费者根本无法完成注册。

  这个条款相当于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消费者住所地等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消费者不得不进行跨地域维权。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维权。

  二中院认为,如果电商公司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该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说,电商公司在拟定服务条款时,对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之类的关键条款应采取大号字体、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显示,如果消费者可能产生疑问,就应该通过备注等方式加以说明。

  按照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可以将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协议条款对管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条款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二中院建议,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规范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此类纠纷的管辖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样也可以倒逼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从根本上推进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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