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自保约定到家门口打官司 法官:涉霸王条款
- 发布时间:2015-03-13 16:34:16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携程约定到上海 淘宝约定到杭州 法官:协议管辖涉嫌霸王条款
携程规定,有纠纷只能到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淘宝则要求到其住所地杭州起诉,如果不同意,根本就不能注册,更别说完成购买了。
二中院法官表示,消费者只有买了假货或者接受服务出现问题,想起诉索赔才发现电商为“保护自己”,早已定了规矩——出现纠纷只能到电商老家打官司。
12日上午,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法院认为,这种协议管辖条款涉嫌霸王条款,提醒消费者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网购 先同意有纠纷到电商老家起诉
2014年,二中院审理涉网络购物协议管辖条款的案件2件,为新出现的案件类型。案件类型主要是管辖权异议的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的案件。
法官发现,这类协议管辖条款多为格式条款。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意电商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对一般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消费者不同意就无法注册。
比如《携程旅行网服务条款》中约定,“因用户通过携程网预定任何产品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
《淘宝服务协议》就纠纷的管辖写明,“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跨地维权增加成本 使消费者放弃维权
法官表示,网购消费者遍布各地。一旦出现问题,按照管辖协议,不得不到电商所在地进行跨地维权。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有人甚至放弃维权。
“法院应对电商的管辖条款进行实体审查,如果电商未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或者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法院建议 电商避免制定不利消费条款
为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法官表示,消费者在注册用户时要认真阅读服务条款,了解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或发生纠纷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诉讼。
法官建议电商避免制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利或严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条款,同时对相关条款应当充分履行提示义务,“对管辖之类的关键条款,应用大号字体、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显示,对消费者可能有疑义的条款可以通过备注等方式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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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品标签标注与实物不符,法官支招消费者如何索赔。
上午的发布会,法官称,如果是与食品、药品有关的商品,消费者应依《食品安全法》,可要求10倍赔偿,如果标签标注涉嫌欺诈,消费者应依《消法》,要求3倍赔偿。
二中院法官介绍,2013年以来,二中院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九成被告为知名商场、超市。
这类案件原告多为职业打假人,这些人在大超市发现商品标注不符,往往在该超市多个分店购买并索赔。如冯某在某大型超市六家分店购买同一款涉案商品,以标签标注执行标准已废止起诉要求“3倍赔偿”。“如果全部胜诉,能够获得近万元赔偿。”
法官称,修订前的《消法》规定,受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一,修订后的《消法》规定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则规定经营者明知所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增加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