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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明确"首问制":网店拒偿 电商平台得先赔

  • 发布时间:2015-03-12 07:45: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蔺丽爽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发布《意见》明确,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昨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意见》首次对经营者在消费环节建立“首问制”和“赔偿先付制”予以明确规定,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

  经营者必须承担首问责任

  “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经营者必须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意见》首次对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对销售者、服务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通常情况下,经营者能够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经营者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有的经营者以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自己没有能力解决为由进行推诿,让消费者向生产者索赔;有的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方式购买商品,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受跨地域等因素影响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因此急需在制度层面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可有效避免销售者、服务者与生产者,以及销售者、服务者与经营场所提供者之间的相互推诿,促进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网店不赔可以向平台索赔

  因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以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些销售方都会把问题推给生产者。《意见》规定,如果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不得推诿;销售者赔偿后,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然后再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赔偿先付要消费者“谁主张、谁举证”

  消费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呢?杨红灿表示,启动赔偿先付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一是,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这主要是来证明消费行为的存在,为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提供依据;二是,除《消法》规定需经营者“举证倒置”的情形外,消费者需要“谁主张、谁举证”。

  其中,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赔偿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赔偿先付的方式既包括退、换货等方式,也包括现金赔偿的方式。

  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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