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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了 卖家具的展位没了

  • 发布时间:2015-03-11 07:34:47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十大侵权案例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想足底按摩,结果遭遇人身伤害;想买“三人位”沙发,结果送来“两人位”……去年哪些事件让消费者烦心?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侵权案例,警醒消费者:购物有风险,消费需谨慎。

  进口商品无中文说明

  【案例】

  一消费者在某韩国精品生活馆花3066元分别购买了黄麦馨咖啡、肯迪醒解酒、染发剂等进口商品送给朋友。而朋友说是假货,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不知如何用?该消费者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要求赔礼道歉、退货并按照相关规定“退一赔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中文说明的进口商品不得销售,应给予退款,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无法得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足底按摩遭人身伤害

  【案例】

  消费者某女士委托人投诉称,2014年5月1日在南关区某足疗店办理了800元预存卡,8月25日在消费过程中受到足疗按摩师对其人身的侮辱,使消费者身心受损,当时报案。受害人要求该足疗店作书面赔理道歉,并要求精神赔偿5000元。

  【点评】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赔理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按消费者要求退卡费500元。

  展位购买家具钱款被骗

  【案例】

  2014年6月初,计先生在月星家居广场“星动时光”展位看中了一套儿童家具,并交了500元订金。3天后去交尾款5900元时,服务员以二楼没有收款台为由代替计先生去交的款。但送货日期到了,展位撤展,找不到经销商。而商场不认同在月星家居商品交易事实,不承担责任。

  【点评】

  按照《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同时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月星家居广场应该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位”沙发变“两人位”

  【案例】

  2014年4月5日,张女士花4.8万元在某家居购物广场购买了一套“三人位”路易世家沙发,而收到货发现是“两人位”。张女士要求商家更换遭拒。遂在消协支持下告上法庭, 2014年11月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路易世家退返张女士购货款4.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

  《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该家居广场应该按照规定给予换货或者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开发商隐瞒无预售许可证

  【案例】

  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交101.188万元首付在万盛国邦售楼处买了一套房,当时,开发商未说明此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王女士在办理银行贷款时遭银行拒绝。王女士要求退款,但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给退钱。经调解,商家最终无条件全额退款。

  【点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所购“消炎药水”不对症

  【案例】

  王女士因为脖子上长了一个粉瘤, 2014年2月,经东升保健品咨询服务公司服务人员介绍,共花费200元购买了消炎药水“筋络速通”,但涂抹后粉瘤发炎,后得知其所购药水并不是治疗粉瘤的。王女士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商家仅给付第一次诊治所花费600元医药费后就不管了。后经协调,商家给予消费者王女士返还药款200元,继续治疗费用300元,王女士共得到赔偿1100元。

  【点评】

  《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开发商卖车位坐地起价

  【案例】

  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2013年9月,其在净月开发区的中信城浅山购买了一套住宅,同时想购两个车位,当时接待的业务员为他们挑选最好的车位,最高单价为19万元,扣除掉推广活动费,实际单价为18万元。但认购时,另一接待员推荐的中档车位价格已经涨到20万元,实际价格为19万元。消费者认为代理商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点评】

  《消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旧手机当新手机卖

  【案例】

  消费者邵女士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使用时发现,手机通讯录中存有一个电话号,并且留有微信的登录号码,消费者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投诉到消协。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手机,再赔偿消费者两倍所购手机价款一万余元。

  【点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者无法证明手机是新品,涉嫌以旧充新,经营者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国外驾照到国内换不了

  【案例】

  浙江湖州消费者姜先生在某网站看到了一个到韩国考国际驾照的广告,内容显示:到韩国考国际驾照,6天下证,1天换为国内驾照,总计价格为6400元,出发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广告的发布单位为长春某旅游公司。姜先生随即报名。2014年12月初,消费者姜先生拿到一本韩国的国际驾照,但在湖州本地根本无法更换办理国内驾照。姜先生要求全额退款遭拒。

  【点评】

  《消法》第二十条、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姜先生无法在湖州本地办理外国驾照换取国内驾照,可以到长春按照要求换取国内驾照。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规定,旅游公司应承担姜先生因此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物流保价赔偿数额引纠纷

  【案例】

  消费者姚先生于2014年9月通过德邦物流邮寄价值17800元的物品,办理保价10000元。到货后发现物品有损,姚先生要求按照保价额度赔偿10000元,但德邦物流只同意赔偿4000元,协商未果投诉到消协。经调解,德邦物流同意赔偿消费者5000元,并且将受损物品返还给消费者。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消费者的保价邮寄的物品并没有丢失或者全部损毁,而是部分物品有损,所以不能按照保价10000元的额度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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