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金融消费者该知道de那些事
- 发布时间:2015-03-11 01:29:15 来源:江西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也都是金融消费者。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也将一向难以维权的金融消费收进“笼子”。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财经版联合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向广大读者告知有关金融消费方面的知识,以便大家知悉自己的权利及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权。
有人利用网购退款盗刷
■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宜丰县陈小姐在网上选购了一个500元的手提包,在其用X银行信用卡支付货款后一个小时,她接到一名自称该网店店主的男子来电,这名李姓男子告诉陈小姐,其所支付的货款被冻结,交易没有成功,现要将货款通过银行卡退还给她。陈小姐信以为真根据对方要求,将自己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卡背面条形码上的后7位数字报给了对方。3分钟后,陈小姐收到一条短信,上面写着开通账号支付功能,并附有一个7位数的验证码。李某又打来电话,要求陈小姐将手机中的验证码告诉他,声称这样才能成功退款。陈小姐照办后,很快又收到一条短信提示:信用卡有一笔金额为500元的交易,并附有支付验证码。陈小姐将短信内的验证码告诉了李某,随后她又连续收到4条短信,每条短信都提示她的信用卡有金额为500元的交易,并附有支付验证码。她每收到一条短信,李某都会打电话过来询问验证码,其理由也各不相同,一会说系统错误,一会说操作失误要重新发送,直到陈小姐收到第6条短信,显示交易金额为1000元时,陈小姐才感觉不对劲。她通过信用卡网站一查,发现自己的卡已被人刷走2500元。
处理情况
陈小姐向X银行宜丰县支行投诉,认为自己在未告知对方信用卡支付密码的情况下仍遭到盗刷,是X银行未尽到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要求银行赔偿自己2500元损失。X银行向陈小组解释,银联在线支付可以以银行卡信息的方式申请和支付(即账号支付功能),该功能与手机绑定,只要提供验证码,并通过手机发送确认后,就可进行在线支付。陈小姐屡次向对方提供验证码,是自己疏忽造成银行卡间接失密,不同意陈小姐的赔偿要求。根据民法“行为人自负其责”的原则,陈小姐应承担该2500元的资金损失。
虚假“金银币”勿轻易汇款
■ 案件简介
5月13日,人民银行A市中心支行接到市民王先生的电话,称其父亲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国探月嫦娥三号发射成功珍藏金条”,准备汇款购买,请求人民银行鉴定和释疑。据了解,王先生的父亲现年80多岁,是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红军,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极为敬仰,因此对盖有“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的“中国探月嫦娥三号发射成功珍藏金条”深信不疑,准备汇款购买。此前,王先生的父亲曾数次收到类似的盖有“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的金银纪念币,且每次收到后均按要求汇款。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A市中心支行收到王先生送来的“中国探月嫦娥三号发射成功珍藏金条”后,有关部门对王先生带来的“金条”进行甄别,从证书、售价、实物做工等特征判断其为“假币”,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建议其勿轻信汇款,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周 蕾)
当心机构“扔飞镖”出货
近年来,在国内资本市场整体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投资者信心不断回升的情况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在全国各地仍时有发生。3.15来临之际,江西证监局提示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慎识非法交易平台
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电话、软件等媒体或工具,发布农产品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电子交易或其他商品电子交易的推介信息,通过传播虚假信息、夸大收益、蛊惑投资者参与交易。一旦投资者参与投资,不法分子很可能通过操控虚拟电子盘价格,利用电子盘杠杆交易放大投资者损失,导致投资者爆仓后强行平仓,以侵吞投资者资产。
监管机构提醒:不要轻信他人在网上发布的贵金属电子交易或其他商品电子交易的推介信息,对于采取杠杆交易(即允许以较少资金从事较大金额的交易,如以100元可从事500元的交易)、电子化集中交易平台等方式开展标准化交易的,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识别其是否为非法交易平台,如把握不准,应先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后再作决定。目前境内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包括上海、大连、郑州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没有“稳赚不赔”的软件
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所谓的“高科技”特点,“有交易所数据作支撑”,以销售软件为幌子,实质提供荐股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一是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告中进行夸大宣传,吸引眼球;二是业务员销售软件,吹嘘软件的“神奇”;三是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目的;四是声称软件只是工具,“要好股票,就加入公司会员,由专家指导”。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软件,跟着冒牌“专家”炒股,往往带来亏损。
监管机构提醒:荐股软件是以历史交易数据为基础,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股票未来价格进行预测,有其固有缺陷和使用条件,没有“稳赚不赔”的软件。投资者使用软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坐庄操盘”是违法操作
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合作炒股。不法分子往往随意向投资者推荐几只股票,找赚了钱的投资者进行利润分成,一旦推荐的股票发生大幅下跌就再不露面了或等下一个人上钩。这种由投资者自己操作的手法看似安全,实质类似“扔飞镖”的游戏,不法分子总能碰上小比例赚钱的投资者进行收益分成,对大比例亏损的投资者却一逃了之。一些投资者不明真相,很容易上当受骗。
监管机构提醒:“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投资者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特别留意,不要上当。
当心“屡荐屡中”幌子
不法分子往往打着“私募基金”名义,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骗取老百姓信任。实质上,这些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如不法分子先给16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记下荐股记录;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8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400人打电话。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网站上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监管机构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私募基金”和“内幕消息”。对“屡荐屡中”的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清醒,严防受骗上当。
(雁 闻)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不要把保险作为存款替代品
根据需求和财力选择产品
购买保险请选择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个人销售人员应同时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展业证书》。请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特别是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更应该考虑到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不要单纯的听取销售人员简单介绍。
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在收到保单并签收之日起10日内有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购买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无费用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单,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退还全部保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只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正确认识保险新型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能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院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期限应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为子女选产品金额应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规定,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投保时,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保险消费者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江西省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提出调解,或通过12378保险消费者维权热线投诉。
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发生合同纠纷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直接与保险机构协商和解,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申诉,通过保险合同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丁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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