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拆封”不再是拒退理由
- 发布时间:2015-03-07 07:35:13 来源:长春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即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无疑再次给电商套上了“金箍”。已经拆封的网购商品,到底能不能无理由退货?这一问题近日在网络上引起消费者、电商经营者的关注,大家纷纷就此发言,引发了一场不小的争议。
新规
“已拆封”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
据了解,《处罚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5日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处罚办法》共22条,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处罚办法》对新《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就《处罚办法》中对于无理由退货处罚的规定,记者昨日采访了市消协秘书长钟萍。她表示,其实在去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就对网购在退货上进行了约束,即“7天无理由退货”,也是新《消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可现实中,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处罚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4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如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7天无理由退货”将成为现实。
也就是说,3月15日起,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或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收到货却不办退货手续或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网购商品都享有后悔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几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对此,经常网购的小薇认为,虽然新《消法》中后悔权的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样也应替商家考虑,例如内衣、打底裤、袜子和一些散装的糖果、牛肉粒、鱼片等食品,这些市民贴身穿着的服装和散装但不易腐烂的食品如果同样享受后悔权,那么对消费者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
“例如我曾经网购的一款牛肉粒,吃了两粒后发现特别硬,根本咬不动,商家很负责,给我退了货,虽然每粒牛肉粒都有单独包装,可谁又能保证其他的牛肉粒没有被打开过呢?”小薇认为,其实对于一些商品,应更明确地列出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这样既保证了消费者的安全,也保障了商家的利益。
“《处罚办法》虽然将‘7天无理由退货’落到了实处,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并非好事。”网店店主张女士告诉记者,除了新《消法》规定的不符合退货条件的几类商品外,还有一些商品也不适合退货,比如奶粉、饮料等食品及化妆品等。尤其是一些价格上百元的化妆品,外包装损坏后将很难进行二次销售,拆开包装的奶粉更是无法再次销售,如果商品被拆封再退货,则更难保障商品质量。
“尤其是一些带防伪码的商品,一旦包装被拆开,那么肯定要破坏防伪码,这样的商品根本就没法再次销售。”因此,她认为《处罚办法》还应该进一步细化规定,真正地从根本上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对此,还有些电商经营者认为,《处罚办法》的实施对正规卖家影响并不大,但对一些“黑心”卖家的约束将十分明显,“虚假宣传、出售假冒商品,这样的卖家以后将很难在电商领域生存”。
钟萍表示,新《消法》实施近一年,其中“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为网购提供了法律保障,欺诈行为更是要受到3倍惩罚。但在实施中,退货商品是否影响二次销售,退货运费由谁承担等问题成为阻碍消费者顺利退货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难点。
《处罚办法》的实施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利好,对于电商经营者来说虽然要求更为严格,但长远看也是总体向好。不论是新《消法》还是即将施行的《处罚办法》,法律只是一方面,市场的规范还要靠行业自律,需要电商平台负起责任。新规的实施从长远来看会鼓励更多的人尝试网络购物,最终规范市场,拉动内需。
“虽然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表示很多商品不适用于后悔权,但新《消法》也同样列出‘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因此,如果是这类商品,那么双方约定后完全可以按照约定执行,这样既保障了商家的权益,又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样不用担心二次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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