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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

  • 发布时间:2015-03-06 21:23:5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针对业界对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的争议,国土部3月6日通过官方微博解释称,《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

  国土部称,《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国土部指出,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据了解,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证正式启用,同时下发了填写说明,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填写方式予以了明确。为便于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正确填写证书,国土部官方微博发布了《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填写范例,还根据填写说明,对证书内页填写的几个重点内容予以释义,并就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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