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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 发布时间:2015-03-06 16:1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迅速普及,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观看影视作品、听音乐、玩游戏、看小说等,互联网在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互联网与传统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使得互联网与内容产业成为一个有机的生态体系,释放出越来越大的市场价值,真正促进了文化产业振兴。在此背景下,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培育正版消费理念,以保障文化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一、大力发展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意义和价值

  (一)互联网文化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开辟了新的信息交互渠道,推动了整个信息网络世界的繁荣发展,成为我国文化创造和传播的重要平台。根据艾瑞的数据统计,我国2014年在线视频市场规模177.8亿元,网络游戏市场规模1149.5亿元,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产业规模也在快速扩大。但是目前的产业状况并非已经到达顶峰,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以数字音乐产业为例,2013年中国网络音乐用户规模为4.53亿,但当年我国数字音乐的收入仅为5.12亿人民币(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颁布的《2014数字音乐报告》统计数据)。反观美国,其在2014年上半年有780万流媒体订阅用户,但却贡献了53610万美元的收入。如果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能够建立起正版付费的良好的环境,用户在音乐方面的支出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数字音乐产业规模将有巨大提升。

  (二)互联网极大促进了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

  首先,互联网行业不断加大在版权内容采购与自制内容方面的投入,与传统文化产业形成了良性的产业生态链。以影视行业为例,从2009年开始,一部影视剧的独家网络传播价格从过去的几万元一集飙升至上百万一集,2011年《宫锁珠帘》的网络独家版权价格飙升至3000万元。这极大地调动了投资人和创作者在影视剧制作方面的积极性。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其所购买的网络优质内容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进而刺激广告主积极在视频网站上投放广告,保障了其成本回收。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广告主和消费者,共同催生了互联网内容市场的迅速繁荣。除影视外,文学、动漫、音乐等领域也受到互联网经济的刺激而焕发出新的活力。

  第二,高额的网络改编费激发了内容创作者的活力。传统的文学作品只能通过图书出版来实现其经济价值,只有少量作品被改编为电影等其他作品形态。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粉丝经济效应的存在,文学作品可以迅速被改编为电影、网络游戏等,作者也可以收取高额的改编费用。例如搜狐畅游为获得将金庸小说改编为手游的权利,支付了高达2千万的费用。同时,互联网行业大数据分析可以有效加强版权内容创作与运营的科学性,精准匹配网民的消费兴趣与消费趋势。

  第三,互联网成为文化内容发行的首选渠道。互联网服务不仅降低了作品的发行成本,而且使得一些知名度不高的小众作品找到了合适的消费对象,保证了其创作成本的回收。另外,互联网发行也有利于环境保护,例如电子书的普及就极大地降低了对纸张的消耗,实现了绿色经济。

  (三)互联网文化有利于解决我国“数字鸿沟”困境

  信息资源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战略资源。互联网在推广普及网络资讯、网络阅读、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方面有着成本上的先天优势,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新的实用信息和全方位网络服务,减少我国民众在获取知识和信息方面的“数字鸿沟”,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

  二、进一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近年来,依托优质内容进行正版化运营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共识,但是这一商业模式的有效实现受到如下问题的制约:

  一是盗版问题影响产业生态。各类网络盗版行为使得正版网站不能实现预期的用户流量,从而导致广告与增值服务等营收模式严重受损,其斥巨资购买的内容往往无法有效地实现价值回报,加之正版网站在服务器与带宽资源方面的大量投入,使得网络版权生态体系非常脆弱。作为生态体系核心的互联网企业,如果其盈利模式难以持续,将引发网络版权交易市场的迅速萎缩,进而影响生态体系内的内容生产、内容改编、内容销售等利益各方。

  二是盗版技术不断变异。目前,各类网络盗版技术丰富多样,特别在云计算、P2P、网络聚合、文字转码、网络电视(包括IPTV)、快速建站等新型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的情况下,原始版权方以及正版网站更加难以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而盗版方往往以技术中立为名从事侵害版权人以及正版网站利益的行为。长此以往,互联网行业将失去创造更多更新内容的动力和机制。

  三是企业维权成本不断加大。目前各家互联网企业都高度重视网络版权的维权工作,组建专门团队进行此项工作。但是,网络侵权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侵权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使得企业维权成本不断提高,出现了采购的正版内容越多,维权投入越大的局面。另外,我国目前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标准偏低,侵权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得权利人的损失经常难以得到有效补偿。

  三、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文化产业振兴

  鉴于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对于互联网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现提出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首先,在立法层面,建议加快《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以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在执法层面,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例如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与网站接入电信管理机构的联动,对以从事盗版为业的网站,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建议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构建网络版权维权的司法、行政对接平台,实现诉讼维权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对接。

  (二)加强行业自律,打造健康生态

  网络盗版的治理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以及行业组织和权利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其中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工作尤为重要。一方面,互联网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加大对正版内容和原创内容的采购和生产力度,同时不断创新商业模式,努力实现正版运营模式的良好运行。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最为了解网络版权的运营和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依托各自的技术优势和平台管理优势,针对不同的商业模式和网络平台,开发相应的版权管理系统和版权自助投诉平台,让创作者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应对网络盗版问题,从而形成互联网企业与权利人在版权维权方面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政策支持,加大原创内容产出

  文化产业是一个有着无限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产业,互联网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是一种创新形态。从网络版权产业正版运营的经验来看,唯有利用优质的版权内容来吸引用户,才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如广告或增值服务来获得回报。而目前互联网的优质原创内容较少是困扰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支持等方式,积极引导原创内容产业的做大做强,真正实现文化产业与互联网行业的齐头并进。同时,政府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版权、使用正版的风气和氛围,为文化产业的更好更快发展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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