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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停车位不给租 引业主质疑

  • 发布时间:2015-03-06 10:31:47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金陵晚报记者 叶晶

  一直以来,停车难成为困扰很多业主的难题,即使在新建小区,停车位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金陵晚报记者接到江宁一小区业主的投诉,称小区二期家门口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为了卖车位突然不让业主租了,“可是大部分地下车位都没卖掉空在那里,开发商也不让我们业主停。”

  业主质疑:

  车位卖不掉也不让停车

  家住江宁一楼盘二期的业主张先生告诉金陵晚报记者,以前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场中没有卖出的车位,划定了临时固定车位租给业主,租金120元/月,相比购买一个产权车位14-16万元的价格,租车位更加划算,因此很多业主选择租而不买。

  “后来开发商想卖车位,不让我们停地下了,但明明还有很多车位没有卖出去,地下车位只卖不租了,有空车位也不能停。后来协商出让我们停很远的三期停车场,给我们业主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张先生抱怨道。

  该小区物业一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早在去年底就已经将地下产权车位收回,为解决部分业主停车问题,物业和开发商协商后,二期业主目前可以暂时使用三期的地下停车场,租金还是120元/月,“我们的车位租约是一月一签的,当时很多业主也认可了我们的方案,续签了签收单。”

  记者调查:

  开发商并不违反物管条例

  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该小区停车位配比为1∶1.08,按规划配建4个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共3853个停车位。开发商向小区业主以出售的方式处置,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在预售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地下人防停车位,小区业主可有偿使用。

  记者查阅了南京网上房地产,发现在该小区的销售许可证中有明确规定,“产权车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且小区业主入住后尚未售出的,将有期限地出租给小区业主停放车辆,租金按相关规定收取,租赁期满,可继续出售,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而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划出一定比例的车位用于出租,其他产权车位,开发商有权选择租或售,而该小区开发商留有可租的车位,所以并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官方回应:

  南京今年有望出台细则

  小区开发商是否违反物管条例呢?金陵晚报记者采访了江宁区住建局物业科,一工作人员表示:“二期的业主要去三期停车,可能给业主停车带来不便,但物业还是和开发商协商,提供了暂时的可租停车位。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细化到具体什么地方的车位,所以开发商也并未违反条例规定。”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框架,细则并没有出台,“我们也接到很多类似开发商只售不租停车位的投诉,但只能和开发商、物业协调解决。具体由哪个部门牵头、处罚标准是什么、哪个部门执行等问题都没有明确,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在采访中,金陵晚报记者也获悉,目前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正在起草中,今年有望出台,届时或将能解决停车位管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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