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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融“杠杆”扩大改革受惠面

  • 发布时间:2015-03-06 07:30:59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吴晓燕鲁明

  “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激活农村土地资源,改善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让农民分享改革红利。”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主任许锡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根本稳定和我国长远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尊重“普通农户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为激发改革活力,必须让更多的普通农户真正参与到改革中来,集思广益,促进创新,整体推进农村事业发展。

  “为扩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受惠面,强化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我们一定要用好金融‘杠杆’,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普通农户。”为此,许锡龙代表建议:

  一是要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惠及更多农户,发展供应链金融,通过“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链式金融的方式扩大金融服务面,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订单质押+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提高普通农户土地资产的融资能力;促进产销联动,在农资购买、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合作,让农户享受到更便利的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机械化和科技化水平。

  二是通过银政合作提高农村土地资产融资能力。发挥金融机构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政府在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信用环境打造、风险补偿等方面扶持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发放,撬动更多的低成本资金投入农户。

  三是通过折股量化等形式明晰农民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应明确农户享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颁发权利证明文件并提供法律保障;针对承包地或集体资产合作经营过程中农民缺少经营决策权却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经营风险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督促合作组织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明确农民享有的股东权利;同时促进农民提高法制观念,避免有利则合、无利则散。

  四是通过完善农业保险等配套体系建设保障农民权益。应强化对农民权益的风险补偿,在农地流转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机构应注重对转出土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鉴于农村土地兼具社会保障功能,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应在促进土地流转经营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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