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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已拆封”不得作为网购拒退货理由

  • 发布时间:2015-03-04 09:31:52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北晨

  从去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的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实际上,这一权利放到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为由拒绝执行。从今年3月15日开始,情况将会发生变化。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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