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建议制定《宪法监督法》
- 发布时间:2015-03-04 02:29:2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也是全国工商联多年关注的重大问题。”2015年两会,全国工商联以团体提案的形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制定<宪法监督法>推进宪法实施的提案》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针对性还有待提高。“民营企业面临的许多问题究其实质都是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但这些违反上位法、甚至是违反宪法规定或宪法精神的立法得不到有效的纠正。”
据悉,全国工商联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调研,调研中发现的一些具体情况,如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相关犯罪的区别规定,即与宪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精神不尽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设置高达40%以上的社保费率,与宪法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精神也有所抵触。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更影响着立法的顺利实施,更为严重的是,形成了宪法高高在上、无法落地、徒有其名的尴尬状况。”全国工商联在提案中指出,造成宪法实施方面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角度分析,主要在于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还不完善。
从现行立法上看,我国已经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规定了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第89条规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权限,第90条、第91条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审查的基本提起程序和处理程序。
“但仅是这几个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全国工商联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定明确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具体法律程序,包括宪法监督的原则、范围、机构、提起、受理、后果等等。
从理论上分析,全国工商联提案则认为宪法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直接违宪,包括两种类型:一,立法违宪,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内容与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抵触;二,国家机构行为违宪,主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宪法规定及其精神在下位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现实中确实出现了需要解决的问题,最终也应诉诸宪法解决。
“根据这两种违宪类型,可以明确违宪应当承担的后果,即违宪责任,立法违宪的违宪责任可以有宣布无效、责令修改等,国家机构行为违宪的违宪责任可以有宣布某项活动无效、责令改正、免去相关人员职务等。”全国工商联提案另指出,关于宪法监督机构,是由现存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承担,还是另外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也应当加以充分论证。
“只有通过专门的法律对这些内容予以明确,才能真正从制度上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推动宪法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宪法监督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动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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