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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彩电有多条上网记录 市民被换新机并获赔4000元

  • 发布时间:2015-03-03 14:41:00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吕洪乾 李冬雁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吕洪乾 李冬雁) 打开新电视意外发现存有多条上网记录,时间显示使用一年有余。难道买的不是新机?商家未明确告知涉嫌欺诈,消费者获赔4000元。

  日前,张某在菏泽某电器公司促销活动中,以22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彩电。在使用中,张某意外发现该电视存储了多条上网记录,显示已使用了一年以上。

  难道自己买的是并不是新机?张某随即与销售公司交涉,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和处理的情况下,只好于2015年1月29日,投诉到牡丹区工商局东城工商所,怀疑该电器以旧机冒充新机出售,欺诈消费者,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追究经营者责任。

  该品牌彩电经销公司表示,该型号电视机原价2900元,由于活动期间菏泽没有该款电视,故从济宁仓库调拨,现证实该商品为其他区域退厂样机,由于其外包的物流公司疏忽,未做特殊标记而错发给了消费者。

  消协人员认为,返厂的样机,与正品新机存在明显差别。这样的商品即使能够正常使用,也要在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为“特殊商品”进行销售。而该公司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直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后,才对此作出说明和解释,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经调解,该销售公司免费为消费者张某更换同型号的新电视机一部,另外赔偿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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