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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罚没物资处置管理须加强

  • 发布时间:2015-03-03 09:17:5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海关罚没物资处置收入是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一部分,专员办依照有关规定对属地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的收缴、缉私物品拍卖等实施财政监管。

  贵州专员办在日常罚没物资收入监管中发现,因司法审判时间过长处置不及时、罚没走私物资拍卖次数缺少兜底条款、拍卖方式较为单一、拍卖信息受众面不广等原因,造成部分罚没物资处置收入与涉案物资的初始价格差异较大,国家财政收入存在流失现象。

  日前,某海关“11·02走私案”罚没走私物资公开拍卖会在某拍卖有限公司举行。在海关监察部门和专员办的现场监拍下,采取现场拍卖与网络拍卖同步进行方式竞拍。该案罚没走私物资主要为电子表芯、手机液晶屏、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涉案金额4843万元,评估变现保留价为2718万元,最终竞拍成交金额为985万元,仅占罚没物资涉案金额的20%、评估变现保留价格的36%。

  分析处置价格与涉案金额差异大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司法审判时间过长处置不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海关查获的走私物资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后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国库。该“11·02走私案”从立案侦查至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历时2年时间,其间查获的涉案物品中的手机主板、手机液晶屏及电子元器件等物品大部分已更新换代或临近过期,而这部分物品价值占评估保留价值的60%左右。

  二是缺少拍卖次数限制拉长了处置时间。海关罚没物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定向转卖、销毁处理、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和转交社会公益机构五种方式,其中公开拍卖是海关罚没物资最主要的处置方式。《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拍卖都必须确定保留价,海关拍卖物品的保留价由海关依据社会第三方专业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根据拍卖中的实际情况重新评定拍卖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此条款只对罚没财物第一次拍卖底价和流拍再行拍卖的保留价作出金额比例规定,却未对罚没财物因各种原因产生流拍再行拍卖的次数作出明确规定。

  “11·02走私案”罚没走私物资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共举行了5次公开拍卖会,拍卖保留价依次为第一次2200万元、第二次1760万元、第三次1408万元、第四次1155万元、第五次950万元。前4次流拍原因是该案罚没走私物资查获金额大数量多,该海关将本案罚没走私物资1209箱统一打包捆绑拍卖,标的物价格较高,许多竞拍人拿不出这么多资金参与竞拍,而且其中大部分电子产品已近过期或失效,竞拍标的物失去其原有市场价值,以致造成无人竞拍多次流拍情况的出现,拉长了处置时间。

  三是拍卖方式较为单一,拍卖信息受众面不广。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在海关处置罚没物资过程中比较常见,委托拍卖机构须具备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资格,而与海关长期合作且资质信誉良好的具有公拍资格的企业不多。由于对于大宗罚没物资拍卖,没有分门别类地对应不同市场主体,采取适当分包分拍的方式,确定物资处置合理的价格;并且,拍卖机构缺乏广泛的信息网络平台和先进的交易竞价手段,一般只采取单一地方报纸或关注度不高的网址发布拍卖信息,难以吸引更多实力雄厚的竞买者加入竞拍,从而使拍卖物资失去竞价优势。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关罚没物资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我们建议:对时效性强的物资应加快处置流程;明确处置次数及时限,有效利用市场资源,提升处置时效;积极探索更为先进多样的拍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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