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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地方债治理进入良性循环

  • 发布时间:2015-03-03 09:19: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从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甄别过程来看,除了政府部门和机构之外,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各类融资平台也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债主体,地方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的偿还责任。中央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后,国企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重要主体。举债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主要通过企业举债的做法,一方面,延长了委托代理的链条,加大了政府债务风险防控难度;另一方面,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混在一起,导致政府在国家信用之外为银行信用甚至商业信用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抬高了政府的融资成本。此外,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挂账、欠款产生了巨大的隐性债务。由于各级政府间事权界限不明、偿债责任不清,一旦累积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的承受力,势必逐级向上转嫁偿债风险,危及中央财政安全。大量政府性债务来源于银行信贷,一旦负债规模超过地方资产净值,地方政府性债务会危及我国金融安全,甚至引发更大的公共风险。继新《预算法》依法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之后,国务院随后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画出了路线图。《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全面启程。

  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风险不可避免,关键是如何防控风险,把债务风险控制在地方政府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只有这样,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治理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的良性循环。为此建议:

  探索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能否进入良性循环,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信用情况密不可分。一方面,要建立地方政府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人大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为(潜在)债权人提供风险信息;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潜在)债权人的信用评价机制,为政府举债提供稳定的低风险资金来源,避免因债权人信息失真而造成地方政府举债风险和由此而引发的地方公共风险。

  可以考虑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

  从宏观上看,我国目前还不会出现系统性债务危机。但是,从微观上看,局部风险、地区风险不容忽视。一是地方政府要建立整体的财政风险管理框架。要把其直接负有偿还责任的政府债务和有条件负有偿债责任的担保债务、与“影子银行”相关的其他债务全部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监控范围。政府部门、机构和平台公司,以及有可能带来公共风险的机构,哪怕是私人机构,也都应当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风险管理框架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确保地方财政的可持续性和风险的可控性。二是要从微观上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健全各类投融资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厘清政府与投融资平台的关系及偿债责任。地方政府依托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地方政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偿债责任,而不对投融资平台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为确保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具备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

  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制度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

  科学的政府会计体系是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以至于整个财政风险监控的基础和依据。因此,要尽快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尝试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通过资产负债表,搞清楚地方政府资产和负债的家底,为地方治理、绩效考核提供基本依据。通过全面掌握家底信息,为有的放矢防控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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