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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和RQFII税收专项清理启动 靴子落地提外资投资信心

  • 发布时间:2015-03-03 08:00:4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有关QFII、RQFII缴纳资本利得税的另一只靴子终于落地。

  日前,有关税务部门已召集 QFII和RQFII就即将展开的税收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沟通,明确了QFII、RQFII追缴资本利得税的征税范畴、时间范围以及处理口径等,QFII、RQFII在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将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有外资机构表示,去年底有关部门明确了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投资相关收益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大部分QFII、RQFII都对相关收益做了税收预扣,现在进一步明确征税的有关事项,对QFII、RQFII冲击有限,相反靴子落地反而有助于提升海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信心。

  对于补缴资本利得税,QFII、RQFII其实早有预期。

  去年四季度沪港通开通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刚刚过去的2月份,针对QFII、RQFII的税收专项清理的准备工作全面启动。根据上海证券报获得的“QFII、RQFII税务问题培训”资料,即将被追缴税款的“所得”范围为QFII、RQFII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A股和B股股票(股权)、基金、权证、股指期货等;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

  在处理口径方面,对于股息、利息类所得征收的税款按规定加征滞纳金,对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征收的税款不加滞纳金;股息、利息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均不能扣除费用,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以每次交易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次适用10%税率并计算应征税款,不可多笔交易盈亏相抵。QFII、RQFII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核。

  资料还显示,转让纯债型投资资产的,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转让混合型投资资产的,不对其投资资产属性做进一步划分,全额视为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可转债的,在转股前转让按照转让债券处理,不在本次清理范围内;转股后转让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处理。

  根据安排,2月1日至2月28日为专项清理工作的准备阶段,3月1日至9月30日为审核处理阶段。QFII、RQFII需要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对于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取得的所得,应逐笔体现所得明细及完税情况,并提供完税证明。

  记者采访发现,对于资本利得税征收细节明确,QFII、RQFII等外资机构是非常乐见的。

  “去年税收新政发布后,没有或只进行了部分预扣的基金追加了拨备、下调了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征税进入真正执行阶段对QFII、RQFII的影响有限。”一家美资QFII基金经理向记者表示。“由于之前内地一直没有明确QFII、RQFII投资收益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海外A股基金对投资收益所得进行税收预扣的政策不一,这多少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如今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投资A股基金的一大不确定性扫除,这将有助于提升海外投资者投资内地资本市场的信心,相信国际指数公司在考虑将A股纳入全球指数时,也会将之视为一个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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