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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不得违规举借债务

  • 发布时间:2015-03-03 02:35:37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沙晚报讯(记者 周丛笑)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发布修改后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2000年3月1日,《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规范乡镇财政管理、服务乡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条例同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2012年10月,省财政厅启动条例修订立法进程。经过2年多的立法准备,《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共7章43条。

  构建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针对湖南部分乡镇基本支出保障不足、运转困难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条例以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乡镇预算管理制度为目标,对乡镇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为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规定应当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证代表有足够的审查时间。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湖南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国家财政投入到乡村的资金大幅度增加。条例赋予了乡镇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的职权。对于基本支出,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预算,严格财务核算。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且由乡镇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监管;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但由上级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协助监管。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严格资产债务管理:

  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应当明晰产权

  资产债务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条例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应按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同时,还首次规定,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应当明晰产权。为防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湖南省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的补贴资金规模和种类急剧增加。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全省累计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平台发放的补贴资金达973亿元。仅2014年,全省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补贴资金就达195亿元,平均每县发放补贴项目有34项。为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所有发放给乡镇居民的财政补贴资金,都应当纳入“一卡通”发放,尽可能地使所有补贴资金都处于财政监管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乡镇政府要公开相关的补助政策,相关信息要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还要对补贴信息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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