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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两会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处理直排污水

  • 发布时间:2015-03-02 22:0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当前,我国城乡普遍存在河湖黑臭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我国城镇存在不同比例的直排污水。根据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4年6月发布),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指设区市)污水处理率为89.21%。据住建部数据,2012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到87%,县城的接近80%,建制镇的不到30%,村庄的只有8%。则设区市、县、建制镇、村庄的直排污水比例分别约为11%、20%、70%、92%。考虑到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实际比例可能更大。

  城镇中直排污水产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溢流污水。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最大设计负荷的时候,就会形成溢流污水;二是仍然客观存在的城中村污水排放。在村中,生活污水夹杂餐饮废水甚至养殖废水,由于其排水设施并不完善,常常形成混合的直排污水;三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由于措施不配套,也会产生直排污水;四是部分新建小区由于给排水系统不同步配套,在住户入住形成社区时,往往形成直排污水;五是一直客观存在的城郊结合部,也会产生生活污水、作坊污水、种植和养殖废水的混合污水,并就近直接排入水体。

  这些直排污水都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临时性,在排水管网覆盖到、污水收集进入处理厂处理之后,这个问题就得到了解决。但是,这个过程需要延续较长时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立项审批、施工建设都不是几天能够实现的,实践中往往需要1-5年的时间。公众对使用的自来水缴费,而自来水费包含了污水处理费,则居民与政府就建立了契约关系,居民支付费用却得不到污水处理服务,收费一方就构成违约。当前,在继续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规范化运行的同时,需要正视直排污水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污水处理的全覆盖,进一步大幅削减水体污染负荷,解决河湖黑臭问题。根据以上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1、完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过去“九龙治水”、“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等现象普遍存在。建议将给水、污水、河湖生态修复等涉水业务明确统一到具体管理部门。

  2、应急处理常态化

  就一个城市的污水处理来讲,客观情况总有暂时不能纳入排水管网系统的污水需要处理,这个需求是常态的,所以应急处理措施应该是常态化的。开展城镇污水应急处理常态化应包括:开展污水应急处理规划研究;采购应急处理技术装备;对临时排污因地制宜采取应急处理工程技术手段。

  3、基础建设与应急处理相结合

  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和改扩建为主、加强推进雨污分流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展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对暂时不具备进入管网条件的污水进行应急处理后排放,一方面通过建设小型设施进行水体污染点源处理、达标排放;一方面对已污染河湖进行截流,经应急设备处理消除黑臭后排放。

  4、以一级强化处理作为底线手段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

  对污水处理要设立底线——所有尚未并网的污水必须采取一级强化处理措施,不得直排。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前要针对尚未截污纳管的直排污水,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一级强化处理技术做出认定,对确有显著效果的,对其污染减排效能予以认定,对效果差的则予以淘汰,责任部门要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价。

  5、以效果为导向,创新商业模式

  城镇污水应急处理应是一项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环保部当前大力推行的以效果为导向的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来运作。该模式由环保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其运营,而政府与企业签署合同购买环保服务。该合同以水质指标的质和量为合同标的。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主要的环境问题及环境目标选择技术,签署环境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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