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药改”带来四大惠民实效
- 发布时间:2015-03-02 10:25: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关系着药品价格、流通秩序和行业发展。如何让这一关键环节更完善透明?“药改”要解决哪些问题?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日前就《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前存在什么问题?指导意见有哪些举措解决这些问题?
答:2006年以后,我国推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指导意见重点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一是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保障药品供应,降低虚高价格。二是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三是加强药品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四是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统一药品采购编码,公开药品采购信息,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五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问:如何确保药品采购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答:为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同时,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医院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行为。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指导意见还提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各地都要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公布。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及时收集药品采购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回款时间、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接受社会监督。
问:“药改”可能带来哪些惠民实效?
答:一是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通过不同采购方式,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将有效降低药品虚高的价格。通过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降低门诊和住院次均药费,可以减少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药费支出。
二是保证药品质量,强调用药安全。指导意见明确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相关药品在发达国家(地区)上市准入情况,适宜的剂型、规格、包装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鼓励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加强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进一步降低了药品采购的安全性风险。
三是保障药品供应,满足用药需求。在保障大多数临床常见疾病用药需求的同时,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对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急(抢)救药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四是遏制腐败行为,扭转行业风气。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对药品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各环节加强综合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针对药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有利于扭转行业风气,更好地维护药品生产流通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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