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求学转户口错失农地收益
- 发布时间:2015-03-01 10:20: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外出求学转户口错失农地收益
吴某出生于1985年,原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五根村12社具有农业户口,并承包经营农村土地。2001年10月,吴某因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往某电力学校,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6年7月12日,吴某毕业后将户口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2006年7月7日,吴某家庭承包经营户与五根村12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吴某一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五根村12社。2006年至2012年,五根村12社全额支付了吴某一家的土地流转费,包括吴某应得的全部份额。
2013年,五根村12社的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吴某一家承包经营的全部土地,也在征收范围之内。2014年1月24日,五根村12社组织社员制定2013年集体土地流转租金分配方案,确定既有承包经营土地又是五根村1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人均分得4380元,其中3840元是土地流转费,540元是集体资产分配款。正是这样的分配方案,导致吴某无法继续获得相关土地承包权益。为此,吴某将五根村12社告上法庭。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五根村12社给付吴某土地流转费及集体资产分配款合计4380元。五根村12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无替代性生活保障集体资格不变
法院审理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的一般原则,同时还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
本案中,吴某在迁出户口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前,依法承包经营五根村12社农村土地,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具备五根村1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吴某因外出就学于2001年将户口迁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吴某作为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将户口迁入城镇而非五根村12社,其原因不可归责于吴某。其毕业后并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五根村12社虽声称吴某在城镇有工作,不依靠承包土地生活,但其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毕业后在城市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集体土地生活。故吴某未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吴某作为五根村12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本报记者徐伟
本报通讯员郝绍彬鄢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