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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能否管住“天价采购”

  • 发布时间:2015-02-28 08:18: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

   防腐

  采购人员五种情况应回避 将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新出台的实施条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了采购需求的内容,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

  另外,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五种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条例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公开

  采购活动要全过程公开

  不良行为记入信息平台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条例》明确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追责

  增列34种违法情形

  评审专家违法将追责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法律责任。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从制度规则设计上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对评审专家实施动态管理,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而对于有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情形的供应商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文/新华社 见习记者 张伟)

  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约10年终将施行

  新华社电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相关的实施条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台?有专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目前,调整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某种程度上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有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财政部早在2003年4月起就已启动,并形成了实施条例送审稿,于2005年1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实施条例列入其中。特别是在《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首次将实施条例列入“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此后6年,实施条例一直是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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