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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告赢4S店获赔24万元

  • 发布时间:2015-02-26 00:31:3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广西柳州苏女士购买一辆韩国进口越野车,两年后发动机舱突然起火,导致车辆大部分烧毁。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汽车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引发。事发后,苏女士与车辆经销商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苏女士将经销商诉至法院。柳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经销商赔偿苏女士24万多元。

  2011年12月27日,柳州市民苏女士以24万元在柳州卓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4S店购买了一辆韩国进口现代胜达汽车。2014年1月30日晚,苏女士将汽车停放在该市西江路一小区的停车场。第二天下午,汽车在完全静止状态下发生自燃。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车辆发动机舱内部原因造成,该起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12.6万元。

  苏女士称,至事发时,其车子购买刚好满25个月,行程为3.85万公里,尚未超过经销商承诺的质保期(经销商承诺质保期为5年10万公里)。自购车后,一直在卓源公司维护和保养,也未对车辆进行过任何拆动和改装。

  事发后,苏女士多次与卓源公司协商赔偿,但卓源公司只愿承担小部分的维修费用。此后,经当地消协、工商局消费法庭调解失败后,苏女士将卓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29万多元。

  卓源公司称,销售涉诉车辆时,已经提供海关等报关、商检等相关进口汽车检验手续,可证实其销售车辆是合格车辆。卓源公司还强调,事发时恰好是春节期间,不排除烟花爆竹引燃的可能性。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车辆正常使用两年,且非整车烧毁,故受损车辆存在一定的折旧率,需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具体的损坏金额,但苏女士拒绝鉴定,法院驳回其诉请。

  苏女士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引起火灾,在经销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该发动机舱内部故障,应认定为经销商向车主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故障,未尽到质量担保义务,并给上诉人造成损失。因此,车主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合法有据,判定卓源公司赔偿苏女士损失24万多元。

  宣判后,苏女士多次向卓源公司催促支付赔偿金遭拒。目前,苏女士已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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