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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 发布时间:2015-02-11 04:33:17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担保业务,合理收取担保费用,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融资担保覆盖面,更好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不担保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和产品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不为民间融资、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提供担保;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搞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抽逃注册资本金,不截留客户贷款,按规定收取客户保证金。

  四、担保机构之间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履行担保行业的自律义务:(1)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2)不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3)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4)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六、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七、担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统计制度,真实、及时地披露相关担保信息,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合作银行、担保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八、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九、大连市信用担保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十、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所有会员均有权对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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