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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转让土地 深圳两民企被罚超3亿元

  • 发布时间:2015-02-10 07:25:0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深圳金光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南国影联股份有限公司日前被有关部门罚没3亿多元。罚单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一审败诉后,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3日开庭当天并未宣判。而处罚是否超过时效,也引起各界争论。

  据悉,涉案的金光华广场市场价值目前已高达60亿元左右,该公司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被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没收,并处罚和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3亿多元。

  位于深圳金融圈的罗湖区商业旺地的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购物广场,于2004年底竣工并营业至今。两年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认为,金光华骗取政府有关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对其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光华不服上诉,一审被判败诉。二审于2月3日在深圳中院开庭。

  事实上,开发商建房,涉及拿地、转地、建设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违规现象。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土地或者项目开发改变了原定规划用途,是违规最常见的手法。

  公开资料显示,金光华广场项目共有两块土地,初期属于南国影联所有。2000年8月7日,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就南国文化广场用地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001年3月,双方向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申办合作建房。

  据了解,2012年12月,深圳市规土委对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两公司涉嫌非法转让土地,拟没收金光华广场项目地块上所有建筑物和南国影联公司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2.16亿元,并对南国影联公司处罚款1.079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金光华广场项目包括原南国文化广场和南国综合电影院地块。2000年8月,双方签订《“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建成后按30%和70%的比例对物业进行分配。随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南国影联公司将其所占权益以5500万元转让给金光华集团。

  对这张“天价”罚单,金光华集团和南国影联公司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公司均认为,金光华广场项目的前期报批、土地出让、建设审批、物权登记等全部建设手续均完全合法合规,上诉人与南国影联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0月,福田区法院以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两公司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深圳市规土委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的合作建房协议,骗取了政府合作建房批准文件。而通过多份合同可以认定,金光华集团以总价2.15亿元买断项目地块的地上和地下开发权。双方并不是合作建房,而是金光华买断了这块土地。这种“假合作,真买断”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根据纪委部门后来调查,金光华广场还存在违法改建、加建行为,其超规定建筑面积达到735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近10%属于“违建”。深圳市规土委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到,没收金光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含加改建部分)和其他设施并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委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

  也有商户担心:这么大的建筑,政府收回去要做什么用途?而根据深圳市规土委的通报,金光华收回后,原有商户利益不受影响,即租金、营业这些都照旧。而对于大鹏的违建,政府曾有收回做保障性住房的说法流出。不过几年过去,迟迟没有动静。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政府有权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非法行为作出“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5条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过,具体操作细则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著名“违建”的最终命运,也被视为是政府处理违法建筑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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