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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亟需重构新型供给格局——基于全国31个省267个村4004位农民的调查与研究

  • 发布时间:2015-02-09 11:07:0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稳定的全局,而保障粮食安全,关键还在于粮食的生产。随着“兼业化”、“非粮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粮食安全问题俨然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2013年暑假期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调研组对全国31个省200多个村3000多农户进行随机抽样,并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粮食安全”进行专题调研,形成相关专题报告。

  “谁在种粮”:新型经营主体粮食供给现状

  (一)新型经营主体粮食供给格局尚未建构。调查发现,一是以小户为主的家庭经营仍然是种粮主体。在全国3993个有效样本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占3.66%。二是新型经营主体粮食供给格局尚未形成。其中,种植大户占比为63.01%,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占比为25.34%,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的比重分别为8.90%和2.74%。综上所述,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格局有一定的基础,但是各种主体发展不平衡,新型经营主体格局尚未建构。

  (二)新型经营主体粮食供给发展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非粮化”倾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主要种植粮食作物的比重为31.39%,而主要种植经济作物的比重略高于粮食作物,为32.85%。进一步分析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种植作物发现,仅四分之一的农业企业主要从事粮食种植。可见,新型经营主体中还未凝成种粮主流。

  (三)新型经营主体粮食供给发展失衡。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供给不足的同时还表现出供给失衡。一方面,种植大户的种粮规模高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的种粮面积为84.43亩,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种粮面积分别为12.33亩和35.01亩;另一方面,种植大户的户均粮食产量远高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户均粮食总产量为9953.79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7155.95斤,而种植大户的户均粮食总产量远高于其他类型经营主体,户均产量达24170.09斤。

  “为何不种粮”:构建新型粮食供给格局的障碍

  (一)土地约束日益严重。从土地流转规模来看,66.90%的样本农户参与了土地流转,新型经营主体户均流转面积为43.49亩,占耕地面积的81.20%;从土地流转集中度来看,农户土地规模经营10亩以下的有73户,占有效样本的51.41%。可见,土地流转规模不高,规模收益也将十分有限。

  (二)政策补贴效益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户均农业补贴金额为2555.58元,而户均生产资金投入为31285.98元,农业补贴仅占生产资金的8.17%。

  (三)粮食购销费用高。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四成以上农户面临的困难主要是“购销费用高”。

  (四)种粮收益低。201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户均种粮收入为28841.64元,户均经济作物收入为98340.72元。进一步分析可知,新型经营主体户均种粮收入占务农收入的比重为24.33%,家庭收入比重为14.35%。

  “如何种粮”:着力构建新型粮食供给格局

  (一)以规模差异为突破,探索适度经营的多样化发展。以不同粮食作物为标准的规模化。调查中,新型粮食供给主体的水稻种植规模为53.72亩,玉米的种植规模为41.16亩,小麦的种植规模为24.25亩。以不同主体为标准的规模化。种植大户的种粮规模为84.43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种粮规模为35.01亩,家庭农场的种粮规模为12.33亩。以经济收益为标准的规模化。从调查数据中看到,新型粮食供给主体种植7.66亩粮食作物才能带来1亩经济作物产生的收益,也就是说要想通过收益平衡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种植粮食,土地投入至少是经济作物的7.66倍。

  (二)以农民意愿为前提,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对于愿意留在农业的农民,引导农民采用多种规模经营方式,同时政府提供完善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实现现代农业的高效化。保障土地使用性质,保障农民权益。尤其是当资本进入农业时,一要保障农地的使用性质,二要保障农民的权益。

  (三)以推进土地流转为关键,推进生产要素的集约使用。明晰农民土地权益,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

  (四)以农村金融改革为依托,增强农业生产的御险能力。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加快开展设施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

  (五)以政策支持为保障,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将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二是增加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采取在现有补贴种类基础上,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倾斜,直接补贴种养大户等新型主体。三是强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一方面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建立合理的价格预期;另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发挥多渠道收购作用,搞活粮食流通。

  (六)多措并举,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农村内部从业人员培养。主要针对第一代返乡农民工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能人;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二是外部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

  (课题承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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