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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给付继女大学费用离婚时要求返还被驳回

  • 发布时间:2015-02-06 03:32:3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继父曾经支付给继女上大学的费用,离婚时能否要求妻子返还呢?日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继父李强给付继女上大学的费用属于自愿行为,其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9年10月2日周萍与李强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周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已经成家,女儿正在读大学。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强共计支付给继女上大学费用6万余元。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2年3月起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周萍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强离婚。

  在法庭中,李强表示同意与周萍离婚,但要求周萍返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继女上大学费用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不和分居逾2年,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李强给付给继女上大学费用6万余元,是李强在自愿基础上的道德行为,其要求对方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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