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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进口产品双反措施年内到期

  • 发布时间:2015-02-05 19:29:24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栾国鍌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商务部日前发布2015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我国此前对进口苯酚、取向电工钢、白羽肉鸡、甲醇等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将于2015年年内到期。

  记者梳理发现,对自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实施的反倾销将于9月26日到期,反补贴将于8月29日到期;对自欧盟进口的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将于6月28日到期;对自美国、俄罗斯进口的取向电工钢实施的反倾销将于4月10日到期;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实施的反补贴将于4月10日到期;对自美国、欧盟、俄罗斯、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锦纶6切片的反倾销将于4月21日到期;对自韩国、泰国进口的对苯二甲酸实施的反倾销将于8月11日到期;对自印度尼西亚、泰国进口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实施的反倾销将于9月23日到期;对自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乙醇胺(单乙醇胺MEA、二乙醇胺DEA)实施的反倾销将于11月13日到期;对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沙特阿拉伯进口的甲醇实施的反倾销将于12月23日到期。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商务部提醒,在上述公告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再度发生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栾国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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