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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域为主”应与“多层次市场”并行

  • 发布时间:2015-02-05 04:29:27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孟 佳

  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首个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规定,流转交易市场都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等基本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和服务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交易品种方面,《意见》规定,现阶段可交易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门类。流转交易主体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

  《意见》的发布,从正面肯定了各地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尝试,也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正名”。

  整体而言,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其基本功能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为“信息对称”:交易市场对交易信息真实性的核实能力是交易达成的关键。因此,交易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是对农业产权信息的获取和整合能力。

  此前,笔者曾多次强调,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需因地制宜,与一地的产业结构、经济规模、土地确权水平等条件相结合,“自下而上”市场建设路径才更契合地方实际。在刚刚发布的《意见》中,国务院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布局的要求亦提及这一点,强调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且明确现阶段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

  “以县域为主”的市场体系建设布局符合当前农村产业化实际,不仅农村产权供需最旺盛的区域是县域,最有活力的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也集中于县域。县域农村产权交易盘活的财产权可与金融资源对接,恰好又能弥补金融服务覆盖最稀薄的县域的短板。

  对于更大范围内的产权流转,《意见》表示,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同时,各地要理顺县、乡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与更高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关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以实行一体化运营,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不过,“以县域为主”并非意味着建设更高层级市场并非没有意义。更高层级的交易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跨区域“调余”上:将不同区域之间的产权交易市场连接起来,建立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的通道,同时协调和对接更高层级的行政力量,整合相关配套机制。

  因此,省、市级产权交易市场定位应不直接针对具体的、常规化的产权交易。多层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构起来之后,全国范围内可形成相互通联的农村产权交易网络。建立层级足够丰富的交易市场体系,才能够提高产权交易的效率。

  现实中,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确权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往往慑于地方政府行政权威,发放寥寥数笔贷款,作支持姿态。不可复制、不可推广,这类“盆景”式贷款的意义自然大打折扣。

  金融机构有其风险底线,担忧的风险无非是抵押权属的处置效率。在部分县域,由于交易范围较小、当地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等原因,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并不活跃,假如家庭农场违约,金融机构无法将带有政府信用背书的土地经营权交易变现。

  因此,对接更广阔的农村产权需求方、搭建更高层级的交易网络,就有其现实意义。只有如此,才能提高抵押权属的变现能力,引导尽量多的金融资源进入新型农村经济主体,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

  当然,也应清醒地看到,要想激活农村“沉睡”的财产权,在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之外掣肘仍多,例如,部分农村产权改革需修改上位法作配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压力难以缓释,农村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需重构,等等。这些问题相互关联、叠加,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产权改革的难度,必当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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