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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征意见“高保低赔”将彻底解决

  • 发布时间:2015-02-04 19:4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2月4日电 (张文婷)车险业“高保低赔”一直受社会广泛关注,如今这一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作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今日发布《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以下简称《2014版示范条款》),据中保协负责人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车型定价是亮点 “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将彻底解决

  据业内人士分析,“高保低赔”的问题在于车主为爱车续保车损险时,一旦车辆出现全损,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格理赔。对此,《2014版示范条款》合理确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曾表示,“高保低赔”的解决之道在于从“保额定价”逐步过渡到“车型定价”。“车型定价”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是能够客观和直观地反映不同车型的实际风险暴露以及维修成本水平,使得风险保费与实际风险暴露实现匹配,从而解决了车型之间风险暴露和维修成本的水平差异。同时,通过“车型定价”能够较好地解决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问题,即明确保费是按照不同车型确定。

  专家分析亦称,“车型定价将是此轮条款改革的亮点。”

  《2014版示范条款》还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新版条款指出,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于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2014版示范条款》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车险条款“大瘦身” 单独列明免赔率和免赔额

  长期以来,车险条款的晦涩难懂、模糊化表述一直是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引发争议的元凶。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落在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的范围。《2014版示范条款》指出,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另外,《2014版示范条款》精简优化了保险条款体系和结构,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优化后的条款结构为“总则+四个主险的个性化条款+通用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2014版示范条款》对责任免除中免责事项进行归类梳理,一方面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另一方面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

  此外,《2014版示范条款》还精简整合附加险,扩大了主险承保范围,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据中保协负责人介绍,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

  车险保单将实现“即时生效”

  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据悉,中保协自2012年3月14日开始组织对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修订,目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2014版示范条款》)的修订工作,2月4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标志着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下一步,为满足消费者不同保障需求和消费水平,中保协还将继续组织开发对应的示范条款,形成多层次的行业产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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