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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2-04 11:31:37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海南省江环建筑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4日,在海口市椰海大道碧海丹城二期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在这起事故中,你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进行吊装作业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没有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安监管罚〔2014〕9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本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友谊支行,账号:4600100293605000225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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