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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区别于金融机构对待

  • 发布时间:2015-02-03 11:54: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2月3日电 (周素雅)今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解读《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陈锡文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是金融机构,强调加强地方政府对它们的监管,其实就是将它们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提到鼓励和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基金互助业务。近两年来,资金互助社风险和“跑路”新闻是层出不穷,今年一号文件提出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对此,陈锡文表示,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陈锡文说:“它的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成员圈里吸收储蓄、发放贷款,如果出了圈就变成了金融。金融必须拿到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执照。而现在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发展农民的资金互助,不需要这个。”

  陈锡文介绍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严格遵守这样几条规矩:第一,成员是封闭的,只有成员才可以在成员范围内发展业务。第二,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吸收储蓄和贷款都必须在成员内部。第三,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收益要由实际运行情况决定。“只要做到了这三条,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事先给出固定的资金报酬,就不会出问题。”他说。

  陈锡文表示:“我们强调加强地方政府对它们的监管,其实就是把它们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也就是说,农村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合作组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因此批准的部门也不是金融部门,它们大部分是地方农村工作政策部门,由农业部门审批,对农业部门负责。”

  “有些地方正在扩展它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把它们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去监管,我们也是欢迎,也是赞成的。”陈锡文补充道,“总的来说,在中国农村发展金融不仅需要金融部门自身改革,还需要在中国农村培育金融意识、金融管理能力。先让农民发展这种封闭的资金互助组织,实际上是培育和锻炼农民在金融问题上的信用和能力,然后再逐步发展为比较正规的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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