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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传内容相同,抄袭还是借鉴

  • 发布时间:2015-02-03 04:33:46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王治国)4次开庭,细致查清事实;4张大表,比对疑似抄袭的内容。这为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坚实基础。在沪上2本书画家传记类图书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后,原告方手书“法律神圣,执法如山”条幅,表达对浦东新区法院知产庭承办法官的认可和感谢。

  《名录》《名典》面孔像

  引发纠纷的2本书,一本是《上海市现代书画家名录》(下称《名录》),由原告梁某、邱某、邱某某从1991年初开始编撰,1993年出版,1995年和2011年分别发行第二版、第三版。书中收录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上海生活、工作过的992名书画家的小传,内容由生平简历、艺术风格评论等组成。

  另一本书是《海派书画家名典》(下称《名典》),由被告顾某、潘某编撰,2012年由上海某书局出版。该书收录了上海开埠以来与海派艺术风格相关的1309名书画家的小传。

  一般说来,书画家生平简历等信息是公共资源。《名录》即便先出版,也不能禁止后出版的《名典》使用这些信息。然而,《名典》被《名录》起诉到了浦东新区法院。

  问题出在哪里?原告认为,《名典》完整或部分抄袭了《名录》中的98篇书画家小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5万元。

  公共资源汇编内容相同难免?

  被告表示:“《名典》是在收集书画家简历及参考有关书籍、网络信息等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的,在编排体例及相关内容的选取上与《名录》存在很大差异,且对同一书画家的简介表述不尽一致,不存在抄袭的情况。”

  被告认为,原告对书画家简介内容不享有专有、垄断的汇编使用权利,无权禁止他人再次汇编使用。而且,书画家的生平简历及艺术风格、成就等信息均为书画界所熟知,其内容不属于创作范围,故不构成侵权。

  出版《名典》的上海某书局辩称,《名典》是对书画家的简介,是公共资源的收集和汇编,不少内容能从百度词条等搜索到。同时,此类书籍虽编者不同但内容相同,类似情况不可避免,不存在抄袭问题。出版社出版此类书籍,不存在侵权之说。

  法院:抄袭特征十分明显

  原告提出有98篇书画家小传被抄袭,并提供了涉案的2本书籍。本案审判长许根华仔细查看两书,发现确有不少相同、雷同之处。但怎样将这种相同、雷同的事实及抄袭的程度在法庭上清楚无误地展示出来?许根华用了巧劲,做表格一一对比。他用一周时间,对每篇小传仔细梳理、甄别,以4张案件事实确认表,作为勘验类证据提交原、被告质证。在这些内容具体、翔实的材料面前,被告方左支右绌,难以作出合理解释。

  通过比较,两书中一字不差、完全相同的小传1篇;9篇小传几乎完全相同,并多处有相同笔误;80篇小传高度相同。具体来看,在生平简历类方面,《名录》有的,《名典》基本都有,但比《名录》简略;而《名录》没有的,《名典》 基本都没有。在艺术风格成就评论类方面,《名典》基本对应《名录》。例如,《名录》评论为“擅工山水,尤喜画梅花;作品承师风,气度雍雅,意境深沉”,《名典》对应为“工山水,尤喜画梅;承师风,气度雅,意境深”。通过字句删节、颠倒顺序等抄袭的特征十分明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典》中的90篇小传与《名录》相同或者高度相同,抄袭特征明显。被告顾某、潘某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上海某书局对出版《名典》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名典》,顾某、潘某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1万元,上海某书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许根华告诉记者,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实质是保护汇编者对汇编作品的内容在选择、编排上的独创性。《名录》属于在内容选择上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依法有权制止侵害其独创性的抄袭等行为。

  “不同汇编者汇编的内容出现部分相同或者相似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必须限定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不能因为有合理性就否定抄袭的存在,更不能得出抄袭不可避免的结论。”法官提醒,组成书画家生平简历类内容、评论类内容是丰富多样的,汇编时应当体现编撰者独到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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